有关部门将以掌握全国环境质量及其变化、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为目标,优化调整环境监测网络;加快《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等论证、修订工作,建立健全环境监测法律法规;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技术路线、技术规范和方法标准体系研究。加强国家环境监测网的监测站例行监测能力、国家和省级站对环境质量变化情况进行监督和对环境监测质量进行考核的能力、应急监测和信息传输能力。按建设规范补充完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实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主要流域重要断面补充建设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完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库,建设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及其管理系统;继续推进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工作。强化全程质量管理与质控考核工作,开展城市空气、地表水和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和实验室分析的质控考核;加大环境监测专用仪器适用性检测工作力度,扩大检测和复检仪器种类和范围,加强对在用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校验;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业务与技术培训。(环保总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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