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部办公厅办公室负责接待和处理文化系统的群众来访事项。
二、文化部信访接待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机关办公楼传达室对面0121房间(乘44路公交车东四十条站路南,乘地铁东四十条站的北面路南);信访电话:010-59881134;信访接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时30分-11时30分,下午2时-4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来访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到文化部信访接待室提出信访事项,认真填写《来访登记表》,写清来访目的,所要反映的问题和通讯地址等。
四、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属于文化部职能范围的,如能当场作出答复或作出受理和不受理的决定,文化部信访接待人员应当场作出答复或告知;属于文化部职能范围,但是所反映问题专业性、政策性较强,当时无法做出答复或作出受理和不受理的决定的,来访人员上交申诉材料并填写《来访登记表》后,回去等待答复。文化部将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在收到来访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和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来访人。
五、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属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范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由地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信访问题,来访人应听从安排或介绍,到有关部门或单位反映问题。
六、来访人要依法上访,到文化部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问题。超过5人的集体访,应推举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来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办公厅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