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办事指南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办事指南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24日   来源:文化部

    一、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的行为,应依法向监察机关举报。

    二、如何举报

    根据《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电报、信函、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监察机关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监察机关的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等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监察机关提倡署名举报,对署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举报信函和向监察机关递交的举报书面材料,可以用汉字、少数民族文字、盲文或外文书写。

    对文化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问题的反映、建议、举报,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电话:(010)59881481,59881494,传真:(010)59881495;也可以通过书信方式,地址是: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驻文化部纪检组监察局(邮编:100020)。

    三、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的权利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的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四、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的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三)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五、依法保护举报人

    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规定,向监察机关举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对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及有关的证人和协助办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处理。指使他人打击报复的,或者被指使人、被指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明知实施的行为是打击报复的,以打击报复论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经济损失的,监察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举报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对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

    六、保密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和查处检举、控告案件,必须严格保密:

    (一)纪检监察机关应设立检举、控告接待室,接受当面检举、控告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检举、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检举、控告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

    (三)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四)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五)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本委、部(厅、局)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内容。

    (六)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

    (七)未经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