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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1月13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综合

    中国法定节日有:新年(1月1日),全国放假一天;春节(农历新年),全国放假三天;国际劳动妇女节(3月8日);植树节(3月12日);国际劳动节(5月1日),全国放假三天;中国青年节(5月4日);护士国际节(5月12日);儿童节(6月1日);中国共产党诞生纪念日(7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8月1日);教师节(9月10日);国庆节(10月1日),全国放假三天;记者节(11月8日)。

    中国重大的传统节日有春节、元宵节 、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此外,各少数民族也都保留着自己的传统节日,诸如傣族的泼水节、蒙古族的那达慕大会、彝族的火把节、瑶族的达努节、白族的三月街、壮族的歌圩、藏族的藏历年和望果节、苗族的跳花节等等。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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