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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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加快的国际环境中,在全面建设小康的新形势下,2003年,人民法院把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任务,认真贯彻知识产权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依法正确审判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积极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各种违法侵权行为,为国家更好地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维护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和生产力的发展,提供重要的司法保障和法律环境,保障改革开放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全年共受理各类一审知识产权案件7384件,比上年上升11.71%。其中,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01件,比上年下降0.2%;民事知识产权案件6983件,比上年上升12.61%。在民事知识产权案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2493件,比上年上升36.68%;技术合同纠纷案件1105件,比上年下降16.16%;专利权纠纷案件2110件,比上年上升1.39%;商标权纠纷案件926件,比上年上升30.98%。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349件。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人类智力成果表达方式的多样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不断变化,范围不断扩展,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继续增大:一是案件类型覆盖面广,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加。涉及网络域名和作品网络传播的案件,请求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规定处理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纷纷出现;按照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实用艺术品、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原产地名称、诉前临时措施等新类型案件陆续出现;涉及的当事人为中外著名企业或研究机构的增多,案件争议标的额高,社会影响大,许多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纠纷案件都要求采用酌情定额赔偿方法确定赔偿金额。二是专利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利技术复杂、新高。有许多涉及大型机械设备的内部结构技术、大型机电设备的发明专利、高科技光学器件发明专利、高精密医疗器械实用新型专利等技术特征复杂,出现了侵犯方法专利纠纷案件中被告如何承当举证责任、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或者报酬的支付、因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是否要中止诉讼、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当事人的诉权确认等复杂疑难法律适用问题。三是商标权纠纷案件继续上升。被侵犯的商标多为国内知名品牌,原告中国内企业增多,请求赔偿的数额有所提高,甚至索赔数额达千万元的案件;出现了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相同或者相类似楼盘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恶意注册相同名称的网络域名对注册商标权的侵权、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竞合、商标共同侵权中侵权人的责任分担、对原告商誉损失赔偿请求的认定与处理等新问题。四是事实和法律适用等疑难问题增多。如民间艺术作品保护中如何确定权利人和诉讼资格、美术书法作品如何区分真伪、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债权认定、涉及计算机网络的知识产权案件的举证和法律适用、侵权案件的管辖地的确定、被警告侵权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不侵权诉讼的受理与裁判等问题。

 

    一年来,人民法院根据国家对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提出的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保护提升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竞争能力、加速科技进步的要求,继续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体系,已经基本建成专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民事审判庭,继续选调具有扎实理论基础、丰富实践经验的高学历、高素质的审判人员充实到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一些法院还组建了相关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大力提高审判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专业培训,努力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的专业化审判队伍,迈出了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新步伐。根据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特点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在合议庭组织、庭审方式、证据交换、庭审质证和裁判文书制作方面形成了新的特点:对涉及复杂的技术和法律问题的案件,邀请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提高案件质量;普遍实行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对专业技术复杂、证据量大的案件,正式开庭前,在法官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对专业性强的技术问题,召开听证会,使当事人的证据相对固定并凸现案件争议的焦点,以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规范裁判文书制作,组织知识产权案件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为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制作提供典范。针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的建议或思路,及时调整工作部署,制定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在案件管辖、诉前申请采取临时措施的审查、中止诉讼的程序、知识产权权利范围的确定和侵权认定方面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重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和司法原则,加强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快速发展。

 

    人民法院审判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正确适用知识产权法律,积极提高知识产权的审判质量与效率,注意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依法综合考虑侵权方式、损害结果等情节合理确定赔偿金额,给予受害方以充分的保护。全年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7259件,比上年上升19.84%,结案标的金额人民币15亿元。共受理知识产权二审案件2237件,占一审判决案件的71.86%;审结2064件。受理知识产权再审案件51件,审结54件(含上年旧存)。

 

    人民法院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对构成犯罪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给予刑事制裁,依法判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罪犯。依法制裁假冒商标和盗版产品,采取判令销毁制假工具、惩罚性赔偿、处理盗版图书音像制品等措施,保护知名商标品牌,促进出版业的规范化发展。依法制裁侵犯商业秘密、假冒知名品牌的注册商标或企业字号、虚假宣传、不当使用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和互联网地址等行为,判令不正当竞争人停止侵权,依法赔偿,制裁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依法适用诉前临时禁令,严格审查、慎重决定采取诉前临时措施,防止申请人滥用申请临时禁令的权利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损失扩大。

 

    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先后指定了47个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专利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建立权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依法保护各类产权”等重要精神,进一步明确专利审判为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和大局服务的指导思想,明确专利审判的司法原则,坚持执法统一、依法平等保护、适度保护、利益平衡等原则,遵循正确的审判思路。审理侵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专利权要求的内容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内容比较复杂的权利要求,划分若干个相对独立的技术特征,查明被控侵权客体即被告生产的产品或使用的方法的相应技术特征,对确定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被控侵权客体进行比较,作出是否侵权的分析认定。审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依据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上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注意执法标准的统一,对同样或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相互协调和社会效果基本一致;对凡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依法应当享有的利益,不论当事人的身份、地域、经济状况,一律予以平等保护;不仅保障专利权人合法的技术垄断利益,也保障技术市场中技术的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注意私权和公共利益的合理界定,避免保护不力,防止权利的滥用;依法对中外当事人的专利权予以平等保护,正确适用和遵守国际规则,保护我国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内企业开拓市场、技术创新的能力。审判案件注重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无误,裁判体现立法本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确保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高度重视审理时间问题,特别是因当事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导致法院中止诉讼造成案件拖延问题。通过审判,努力营造公平统一和可预见的、人人平等受益的、公平竞争并能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符合市场经济和国家发展及世贸组织规则要求的专利司法保护环境。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注意要求原告明确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的范围,即具体说明其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内容,且应当为被告侵权或为被告所非法窃取、占有、使用的内容,并在举证期限内明确;正确认定商业秘密的属性,即应具有价值性、秘密性、保密性;对易于原告所主张的技术信息,他人对公开产品进行直观或者通过简单测绘、拆卸等方法即可获得的,视为公众所知悉;对易于通过正当手段或合法途径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对权利人花费大量时间和成本将公共领域的某些信息进行编辑或积累而形成的具有独特交易内容的客户名单,不否认其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