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年初发布了《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从2003年2月1日起实施。这将为企业改制中存在的民事纠纷案件提供较为系统和完整的司法解释。
按照《规定》,案件受理的范围包括: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分立、企业债权转股权、企业出售合同、企业兼并合同中的民事纠纷,以及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规定》对各类企业改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予以了明确,如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以及企业分立后的债务承担问题,国有小型企业出售和企业兼并中存在有关合同效力的确认、合同的履行、债务的承担等,《规定》中均有专门的规定。如对于企业改制后债务承担问题,规定凡改制后原企业法人消灭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制后原企业的承继者承担;凡改制后原企业法人没有消灭的,原企业的债务,原则由其自行承担;原企业债务随着企业资产变动而移转到新公司中的,除另有约定外,按照债务随企业资产变动原则处理。针对债务人借企业改制逃债的情况,《规定》明确,企业以其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制后的新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