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转让合同订立后船舶实际交付前,受让人即可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受让人不能提供原船舶证书的,不影响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的提出。”今后,法律将保证新的买受人能够买到“干净”的船。这是最高人民法院1月1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于2003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依法正确审理海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以及海事审判的实践,且吸纳了最高法院以往关于扣押和拍卖船舶的司法解释性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若干问题作出的具体性规定,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关于海事请求保全,该司法解释明确提出“海事法院裁定拍卖船舶,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连续公告三日”。该条款的提出增加了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案件的透明度,同时提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