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12月15日公布首批认定的“东突”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公安部反恐怖局副局长赵永琛就公布工作严格依法进行及认定的具体标准作了介绍。
公布工作严格依法进行
赵永琛介绍说,这次公布第一批“东突”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的工作是严格依法进行的。认定并对外公布的“东突”恐怖组织、恐怖分子的主要依据是:刑法及2001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我国加入的一系列反恐怖国际公约,如联合国通过的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以及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第1267号、1373号、1333号、1456号等反恐决议。
赵永琛说,中国政府愿与国际社会开展反恐怖合作,中国政府同样希望国际社会对中方打击恐怖活动给予支持。中国愿意与国际社会在打击包括“东突”恐怖势力在内的国际恐怖主义活动中,就反恐怖情报信息交流、引渡和遣送恐怖犯罪嫌疑人、截断恐怖活动的资金来源等方面加强合作。他呼吁各国政府尤其是执法部门对我国认定并公布的这4个恐怖组织依法取缔,禁止其在本国境内活动,禁止支持、资助、庇护,冻结它们的资产;对这11名恐怖分子依法进行刑事调查,查清其下落予以拘捕,并移交给我国,以便我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定的具体标准
赵永琛介绍说,认定恐怖组织的标准是:(一)以暴力恐怖为手段,从事危害我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恐怖活动的组织(不论其总部在国内,还是在国外)。(二)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或分工体系。(三)符合上述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曾组织、策划、煽动、实施或参与实施恐怖活动,或正在组织、策划、煽动、实施或参与实施恐怖活动;(2)资助、支持恐怖活动;(3)建立恐怖活动基地,或有组织招募、训练、培训恐怖分子;(4)与其他国际恐怖组织相勾结,接受其他国际恐怖组织资助、训练、培训,或参与其活动。
认定恐怖分子的具体标准是:(一)与恐怖组织发生一定的联系,在国内外从事危害我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恐怖活动的人员(不论其是否加入了外国国籍)。(二)符合上述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组织、领导、参与恐怖组织的;(2)组织、策划、煽动、宣传或教唆实施恐怖活动的;(3)资助、支持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进行恐怖活动的;(4)接受上述恐怖组织或其他国际恐怖组织资助、训练、培训或参与其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