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等发出通知开展乡镇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
中国政府网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国家环保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通知,2003年下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对作业方式极其落后、职业病危害难以消除、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一年多来,特别是2002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以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形势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职业病危害未能从根本上得到预防和控制,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仍不断发生。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将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对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隐患、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采取限期整改以至关闭的手段。对违反有关法律,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要求,有关监管部门要从制度、机制、体制上依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在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同时,积极推广和应用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淘汰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落后技术、工艺和材料。不得使用未经毒性鉴定的有毒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