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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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发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从法律上保证了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的同等地位,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中国民办教育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据2003年教育事业统计: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共7万余所,在校生1416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5.55万所,在园儿童480.23万人;民办普通小学5676所,在校生274.93万人;民办普通初中3651所,在校生256.57人;民办职业初中53所,在校生2.28万人;民办普通高中2679所,在校生141.37万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1377所,在校生79.31万人;经教育部或教育部授权省(区、市)政府批准的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校175所,在校生81万人;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1104所,注册学生100.40万人。另外,有培训机构10631个,393.81万人次参加了培训。

 

    为做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2003年8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学习贯彻和实施工作,积极探索推动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同时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纳入“四五”普法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通知》还具体要求各地要加强领导,深入学习,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促进民办教育进一步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要依法治教,加强民办教育领域的法制建设;要依法行政,狠抓落实,努力解决当前民办教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要依法办学,坚持公益性原则,完善民办学校自主办学的运行机制。

 

    为学习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提高民办教育管理者依法管理、办学者依法办学的水平,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和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于2003年11月4日-10日联合举办了全国民办教育研讨班。研讨班以专题报告、大会交流、分流讨论等方式,着重就学习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情况、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以及当前民办学校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等进行了研讨。

 

独立学院发展情况

 

    普通高等学校和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独立学院,是中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举措,不仅对高等教育办学机制进行了大胆探索,而且在扩大高等教育资源和高校办学规模方面也起到了积极作用。据2003年上半年不完全统计,全国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了300余所独立学院,在校生达40万人。初步建成了占地约7万亩、校舍约876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约12亿元、图书约2000万册的高等教育资源。实践证明,独立学院有利于多渠道、多形式吸收社会资金,调动各方面办教育的积极性;有利于进一步增强高校的办学活力,更快更好地扩大本科层次的高等教育资源;有利于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

 

    但在独立学院的试办过程中也存在诸多不规范问题,为更好地促进独立学院持续、健康发展,2003年4月教育部下发了《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文,以下简称8号文),8号文明确:独立学院一律采用民办机制,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独立的校园以及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等。同年6月,教育部召开了“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网络视频工作会议”,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周济出席并讲话,提出了“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思想,并对贯彻8号文提出了具体要求。视频会议之后,各地对规范并加强独立学院管理给予了高度重视。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措施,规范并加强独立学院管理,努力促进独立学院健康发展。

 

    2003年8月教育部下发了《教育部关于对各地批准试办的独立学院进行检查清理和重新报批工作的通知》(教发函[2003]247号),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8号文的要求,对已经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试办的独立学院进行检查清理和重新报批。对不符合8号文要求的,坚决停办,并认真、负责地处理好善后事宜;对暂不符合8号文要求的,提出限期整改的明确意见和具体措施,使其尽快达到标准;对符合8号文要求的独立学院,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教育部确认。至2003年,独立学院的清理检查和重新确认工作已基本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