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城镇房屋概况统计公报①②③
2003年,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城镇住房建设持续较快发展,房地产业快速增长,城镇居民居住水平和人居环境进一步提高和改善。
一、城镇房屋基本情况
2003年底,全国城镇房屋建筑面积140.91亿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89.11亿平方米,占房屋建筑面积的比重为63.24%。东部地区房屋建筑面积72.18亿平方米,中部地区40.04亿平方米,西部地区28.69亿平方米,分别占全国城镇房屋建筑面积的51.23%、28.41%和20.36%。东部地区城镇住宅建筑面积44.67亿平方米,中部地区25.84亿平方米,西部地区18.6亿平方米,分别占全国城镇住宅建筑面积的50.13%、28.99%和20.88%。
二、城镇居民住房水平
全国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3.67平方米,其中东部地区25.06平方米,中部地区21.99平方米,西部地区23.05平方米。
全国城镇户均住宅建筑面积77.42平方米,户均成套住宅套数0.83套。东部地区户均住宅建筑面积78.96平方米,中部地区74.98平方米,西部地区77.32平方米,户均成套住宅套数分别为0.87套、0.78套和0.82套。
三、城镇成套住宅情况④
全国城镇成套住宅建筑面积68.52亿平方米,住宅成套率为79%。东部地区成套住宅建筑面积34.76亿平方米,中部地区20.07亿平方米,西部地区13.69亿平方米,住宅成套率分别为82.2%、77.69%和73.57%。
四、城镇私有(自有)住宅情况(单位:平方米)
2003年各地区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情况
东部地区 |
25.06 |
中部地区 |
21.99 |
西部地区 |
23.05 |
北京 |
24.77 |
山西 |
23.00 |
内蒙古 |
20.05 |
天津 |
23.10 |
吉林 |
20.71 |
广西 |
24.17 |
河北 |
23.17 |
黑龙江 |
20.49 |
重庆 |
25.72 |
辽宁 |
20.24 |
安徽 |
20.75 |
四川 |
26.36 |
上海 |
29.35 |
江西 |
22.62 |
贵州 |
18.19 |
江苏 |
24.44 |
河南 |
20.20 |
云南 |
24.93 |
浙江 |
31.02 |
湖北 |
22.90 |
西藏 |
19.93 |
福建 |
30.30 |
湖南 |
24.43 |
陕西 |
21.75 |
全国城镇私有(自有)住宅建筑面积71.44亿平方米,住宅私有(自有)率为80.17%。东部地区私有(自有)住宅36.2亿平方米,中部地区20.26亿平方米,西部地区14.97亿平方米,住宅私有(自有)率分别为81.05%、78.42%和80.47%。
注:①本公报统计范围为设市城市、县城和工矿区。
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统计范围为城市行政区,含市辖建制镇,不含市辖县;县级市的统计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即按城市现状,市政府所在地和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不予统计。市辖建制镇的统计范围为镇政府所在地设居民组建制的地区。
县城的统计范围为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城关镇),按设居民组建制的地区范围统计。
工矿区的统计范围是指既不属于城市、县城、镇所辖,又不属于乡村所辖范围内的工矿企业集中的地区(一个大型工矿企业或若干个工矿企业)。
②本公报中东部、中部、西部地区按国家统计局2004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快报》统计口径划分,见本文表格。
③本公报中有关数据均以同口径计算。
④“成套住宅建筑面积”的全国汇总数不含北京市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