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工作概况及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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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各项民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有些工作取得了重大突破。

 

一、民政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民间组织健康发展

 

    社会团体经过几年的清理整顿,结构趋于合理,发展更加成熟,总体稳步增长。截至2003年年底,全国共登记社会团体14.2万个,比上年增长6.8%。其中全国性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活动的社团1736个,比上年增加49个;省级及省内跨地(市)域活动的社团21030个,比上年增加961个;地级及县以上活动的社团48731个,比上年减少3655个;外国商会15个。

 

    在培育发展方面,着重培育公益性民间组织,重点扶持与加入世贸组织密切相关、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和跨部门的行业性协会,积极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集中完成了近6000个社团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复查登记,全年依法办理全国性社团登记24个,变更登记400多个;全国性社团分支机构登记500多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7个。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更加规范。行业和性质分类标准的实施已初见成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类型更加明晰。截至2003年底,全国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共有12.4万个,比上年增加11.7%,其中教育类6.3万个,卫生类2.7万个,文化类2811个,科技类4522个,体育类2682个,劳动类9037个,民政类7792个,社会中介服务业1777个,法律服务业728个。

 

(二)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迈出新步伐

 

    进一步提高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2003年抚恤事业费支出87.9亿元,比上年增加13.2亿元,增长17.7%。19个省(直辖市、区)建立了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基本解决了优抚对象医疗难和特殊优抚对象的生活难问题。截至2003年底,国家抚恤、补助各类优抚对象464.9万人,比上年增长1.3%。为了保障失业伤残军人的基本生活,部分省(直辖市、区)将符合条件的失业伤残军人由享受伤残保健金转为享受伤残抚恤金,使其生活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截至2003年底,享受革命伤残保健金的人员39.1万人,比上年下降3.2%;享受革命伤残抚恤金的人员46.9万人,比上年增长3.3%;在乡革命伤残人员年抚恤金由2002年的2054元增加到2260.1元,比上年增长10%。享受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330万人,比上年增长1.5%。其中在乡退伍军人91.9万人,比上年增长4.2%;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9.1万人,比上年下降4.3%。红军老战士人均年定期补助由2002年的7800元增加到8934.8元,比上年增长14.5%。

 

    2003年批准的烈士416人;烈士纪念建筑物14444处。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稳步推进。进一步明确了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从工商、税务、就业、入学等方面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进行研究和规范,20多个省(直辖市、区)发布了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文件,推行安置改革的县(市)超过1000个。城镇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的人越来越多。2001年有3万多人,2002年近5万人,2003年增加到6万人,占当年城镇安置总数的20%。2003年安置军队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等48.7万人,比上年减少9.8%。其中退伍义务兵43万人,转业士官5.6万人,复员干部1625人。全年共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等1.2万人,比上年下降20.2%。

 

    截至2003年底,全国有优抚安置单位2927个;优抚类收养性床位7.5万张,比上年同期增长4.2%,年末收养各类人员5.2万人。

 

(三)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农村特困户救助管理机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稳步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得到进一步落实。2003年8月首次出现低保人数的负增长。截至2003年底,共有2246.8万城镇居民、930万户家庭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其中在职人员179.3万人,比上年同期下降了4%;下岗人员518.4万人,比上年同期下降了6.5%;退休人员90.7万人,比上年同期增长了0.7%;失业人员409.1万人,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4.2%;上述人员家属949.4万人,“三无”人员99.9万人,比上年同期增长了8.7%。有效地保证了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低保资金151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92亿元。2003年全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保障水平58元。

 

    全面排查了农村特困户底数,初步建立了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截至2003年底,农村共定期救济困难群众1160.5万人。在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地区,有367.1万村民、176.8万户家庭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其中困难户114.5万人,五保户30.3万人,其他人员32万人。在未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建立了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共有793.4万人、456万户家庭得到了救助,其中特困户192.7万户、五保户173.9万户、其他救济对象89.3万户。

 

(四)完善救灾体系,建立灾害紧急救援机制

 

    2003年属自然灾害偏重发生年份。自然灾害以旱涝及地震为主:旱灾属中等略重年份,对农业生产影响轻于大旱的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但局部地区旱情十分严重;淮河、长江支流汉水和黄河支流渭河先后出现较大的洪涝灾害,洪涝灾害较常年重,但轻于大灾的1998年和1991年;低温冷冻、风雹灾害轻于常年;台风灾害轻于常年;地震灾害较常年偏重。

 

    经民政部会同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中国气象局等部门共同核定,全年全国农作物受灾面积(播种面积,下同)5438.6万公顷,其中成灾3251.6万公顷,绝收854.6万公顷;全国共有4.9亿人(次)受到各类自然灾害影响,其中成灾3亿人(次),因灾死亡2259人,紧急转移安置707.3万人;倒塌房屋343万间;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884.2亿元。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抗灾救灾工作。中央领导多次做出重要指示或亲赴灾区察看灾情。国务院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向灾区提供救灾资金和物资支持,全力帮助灾区抗灾救灾。2003年各级政府共下拨救灾资金52.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2.9亿元,增长32.3%。2003年救灾工作着力推进灾害紧急救援机制建设,注重灾害信息快速掌握和科学评估,发布《民政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工作规程》。推进地方各级救灾应急预案建设,建立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拨付制度,完善各级救灾物资储备系统。

 

    积极组织开展社会捐助。首次授予208个单位和个人全国“爱心捐助奖”。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2.8万多个,比上年增加0.3万个。2003年4、5月份发生非典疫情的紧急时刻,全国人民万众一心,积极捐款,仅民政部本级接收非典捐款就达3524.8万元。全年接收捐款捐物折合人民币34.6亿元,接收衣被1.9亿件,使4242.8万人(次)困难群众受益。

 

(五)社区建设、村民自治等工作蓬勃发展

 

    社区建设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2003年,各地城市继续落实全国城市社区建设四平现场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社区基础建设,完善社区建设工作机制,强化居民参与意识和社区自治功能。截至2003年底,全国城镇社区服务设施19.6万处;其中,彩票公益金资助的星光老年之家2.2万个,安置下岗人员98万人;综合性的社区服务中心7520个。

 

    村委会换届选举继续推进。2003年,全国有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福建、江西、陕西等省的929个县(市、区)完成了换届选举,绝大多数村庄选举出了群众满意的村委会成员。全国共有1.1亿人参加了选举,当年进行选举的村委会14.5万个。为指导换届选举工作,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全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分析会纪要》。

 

    村民自治不断完善。2003年,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5周年纪念活动,表彰了225个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各地命名表彰的村民自治模范乡镇7937个,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667个。与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进一步推动了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开展,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进一步完善。

 

    村委会和居委会数量有所减少。截至2003年底,全国设有居委会(社区居委会)7.7万个,比上年下降9.4%;居民小组122.2万个,比上年减少2.2万个;居委会成员39.7万人,与上年持平。村委会66.3万个,比上年减少了1.8万个,下降2.6%;村民小组519.2万个,比上年减少9.4万个;村委会成员319.1万人。

 

    婚姻登记工作出现新局面。2003年8月8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并于10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的实施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广大群众的热烈拥护,受到了国内外媒体的高度评价,被誉为是新一届政府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实现了由婚姻登记管理到婚姻登记服务的转变,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开创了婚姻登记工作的新局面。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简化了婚姻登记手续,提高了工作效率。2003年全国办理结婚登记811.4万对,比上年增加25.4万对,其中内地居民登记结婚803.6万对,涉外及华侨、港澳台居民登记结婚7.8万对,比上年增加0.5万对;结婚率为12.6‰,比上年上升0.4个千分点。离婚133.1万对,比上年增加15.4万对,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69.1万对,比上年增加11.8万对,法院调解和判决离婚64万对,比上年增加3.6万对;离婚率为2.1‰,比上年上升了0.3个千分点。

 

(六)依法推进区划地名工作

 

    截至2003年底,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共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51个地区(州、盟),比上年减少了6个;660个市,其中直辖市4个;地级市282个,比上年增加7个;县级市374个,比上年减少7个;1642个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和林区),比上年减少7个;845个市辖区,比上年增加15个。

 

    乡镇合并提速,减轻了农民负担。截至2003年底,全国乡镇总数38290个,其中:镇20226个,比上年减少375个;乡18064个,比上年减少575个,全年乡镇撤并950个。乡镇撤并进一步减轻了农民负担,推进了城市化进程,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2003年共有街道办事处5751个,比上年同期增加175个。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有序变更。

 

    全国共设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7个自治县;3个自治旗。

 

    地名管理工作得到加强。经国务院批准,江西省波阳县县名恢复为鄱阳县,河南省郑州市邙山区更名为惠济区。城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继续推进,有近600个城市启动了设标工作,300个城市完成了设标任务,此外还有400个县城完成了设标工作。国家、省、地、县四级地名数据库建设工作全面启动。

 

    行政区域界线依法管理工作走上正轨。全年全国共开展了22条省级界线和1012条县级界线的联合检查工作,解决省、县两级边界纠纷100余起,修复和恢复界桩229颗;省级行政区域界线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建成,县界信息化建设逐步启动;勘界收尾的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勘界档案整理移交工作基本完成;《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配套规章的制定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七)积极推进社会福利事业改革,建立社会救助制度

 

    积极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对救助制度进行重大改革。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现了城市流浪人口救助从强制性收容遣送到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重大转变。这项制度的实施,是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有救助管理工作站864个,床位4.7万张,先后救助63.5万人次(含8月1日前收容遣送人次数)。

 

    探索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和送养方式,推进儿童福利事业社会化。2003年10月27日,民政部发布《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促进了家庭寄养规范健康地发展。2003年各级儿童福利院共收养儿童2.3万人,家庭收养5.4万人。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稳步增长。截至2003年底,全国城乡可提供食宿的收养性单位(含社区、救助类)3.9万个;床位129.8万张,比上年增长3.8%;收养97.6万人,比上年增长5.4%;其中可提供食宿的社区服务中心533个,床位2.4万张,收养各类人员1.2万人。

    福利企业继续减员增效。2003年全国共有福利企业3.4万个,比上年减少0.2万个;残疾职工67.9万人,比上年减少0.4万人;固定资产825.8亿元,实现利润190亿元,比上年增长28.1%。

 

    移风易俗蔚然成风,火化率逐年提高。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有殡仪馆1515个,比上年增加29个;职工4.0万人,比上年增加0.2万人;火化炉4159台;火化遗体435.0万具,火化率52.7%,比上年上升2.1个百分点。民政部门管理的公墓855个;安葬遗体423.2万具;其中,本年安葬遗体46.1万具,比上年增长14.7%。

 

(八)中国福利彩票事业健康发展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再创佳绩。中国福利彩票发行力度继续加大,增加发行网点,拓展市场范围,开发彩票新品种,刷新了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的历史记录。2003年全国共销售中国福利彩票200亿元,比上年增长19%。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彩票发行费、公益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福利金和发行费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

 

(九)加强老龄工作,启动老龄事业统计指标体系

 

    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按照联合国的标准,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超过7%定义为老龄化社会,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时中国已经基本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03年底,全国65岁及以上的人口已达9692万,占全国总人口的7.5%,比上年上升了0.2个百分点。2003年中国老龄协会对老龄事业统计指标体系进行了多次专家论证,为规范老龄事业统计报表奠定了基础。

 

(十)争取资金,保障民政事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财政进一步加大对民政事业的投入力度。2003年民政事业费占国家财政支出比重由2002年的1.78%增加到2.03%,比上年提高了0.25个百分点。

 

    2003年各项民政事业费总支出615.1亿元。其中:

 

    1.民政事业费支出498.9亿元,比上年增长27.2%,其中抚恤事业费87.9亿元,比上年增长17.7%;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人员费用59.0亿元,比上年增长19.2%;最低生活保障事业费153.1亿元,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150.5亿元,比上年增长38.5%;社会福利及其他社会救济费78.9亿元;自然灾害救济费52.9亿元,比上年增长32.3%;地方离、退休人员费用13.1亿元;其他民政事业费54亿元。

 

    筹集彩票公益金67.2亿元,彩票公益金支出30.6亿元,比上年增长20%。

 

    民政事业基本建设投资总额30亿元,与上年持平。其中国家投资9.9亿元,比上年增长4.2%;其他基建投资20.1亿元,比上年下降2.4%;施工项目3867个。

 

    用于民政事业的国家财政性总支出539.4亿元,比上年增长26.3%。

 

    2.民政部门组织筹集的社会捐赠资金以及物资折合金额46.4亿元,比上年增长123.6%。其中慈善团体募捐资金11.9亿元,比上年增长50.6%;资助福利项目856个。

 

    2003年集体供给金额9.2亿元,比上年下降86.6%。

 

二、几项民政工作的新进展

 

(一)积极参加抗击非典斗争,狠抓了职能作用的发挥。

 

    面对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全系统的干部职工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广泛发动城乡居民,号召组织社区志愿者,群防群控,构筑起防治非典的牢固防线;组织和协调社会捐赠工作,接受防治非典捐赠款物共计40多亿元;认真做好以身殉职医护人员“评烈”、非典患者遗体火化工作;动员民间组织投入抗击非典斗争,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等一大批民间组织在抗击非典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民政部从本级社会福利金中筹措了1000万元,慰问抗击非典一线的医护人员和殡葬职工,帮助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中非典患者的生活困难;参加国务院督查组和国务院防治非典指挥部后勤保障组、农村组的工作,为抗击非典斗争取得阶段性胜利做出了应有贡献。

 

(二)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狠抓了培育发展、监督管理和制度完善。

 

    在培育发展方面,着重培育公益性民间组织和行业协会,重点扶持与加入世贸组织密切相关、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和跨部门的行业性社团。对不适应市场经济、业务宽泛的社会团体不予批准。民政部在福建、浙江、江苏、青岛等地,对行业协会发展模式、所起作用及存在问题等进行了深入调研,对行业协会的现状、存在问题以及解决措施的探索进行了总结,特别是对各省在行业协会建章立制方面进行了总结。为大力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降低进入市场的风险,民政部提出了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建议,提出了在不违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根本精神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适当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有力地促进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规范、有序地健康发展。

 

    在监督管理方面,先后会同有关部门,分期分批地对一些职能交叉的社团进行了调整和整合;对瘫痪、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社团依法作了处置。严格年检制度,依法处罚了一批有违规行为的社团。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了民间组织党建工作,起草了《社团“反腐败、抓源头”工作贯彻意见》等文件。

 

    在完善法规制度方面,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修订、制定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同时,还制定了一批有关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的政策性文件。

 

(三)拥军优抚安置工作,狠抓了政策调整和改革探索。

 

    完成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修订。新《条例》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突破:一是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二是明确了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从根本上消除了抚恤补助标准调整长期存在的“不确定性”;三是确立了各类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四是调整了评残范围、残疾级别和残疾抚恤金;五是拓展了对优抚对象的社会优待范围和内容;六是强化了优抚工作中的法律责任。

 

    进一步提高了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民政部、财政部发出的《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是自1998以来连续第六年提高烈属、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等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这次提标幅度是历年来最大的一次,平均增幅达18%。其中伤残军人提高16%,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560元,达到9960元;“三红”提高16%,最高达到每人每年9360元;“三属”提高21%,最高达到每人每年3060元。同时,全国有19个省建立了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基本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和特殊优抚对象的生活难问题。其他未建制的省份也都扩大了试点范围,建制的地、市超过60%。

 

    大力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进一步明确了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从工商、税务、就业、入学等方面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进行研究和规范,与财政部等8个部门联合草拟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开展了自谋职业工作,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人数约占全国城镇安置总量的20%多。在筹集经费方面,有的将补助经费列入预算,有的采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或社会筹集等办法,广辟来源,保证了自谋职业工作的顺利开展。据统计,2003年地方各级政府共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9亿多元。各地对确实难以接收人员的单位,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从实践效果看,既确保了国防义务的均衡负担和安置任务的完成,也解决了一些用人单位的实际困难,缓解了政府财力不足的问题。

 

    军休政策的调整和军休服务管理社会化取得突破性进展。民政部会同总政治部等16个部门联合研究,就改变服务保障方式、调整服务管理体制、创新服务管理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改革意见。这一意见的主题是:逐步实现军休干部医疗保险化、住房保障货币化、管理物业化、服务管理社会化,初步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军地有关政策的衔接机制、服务工作需求与保障能力相适应的运行机制。民政部针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任务越来越重、难度越来越大、需求与保障手段矛盾越来越突出的实际,明确提出了今后军休工作改革与发展必须实现服务管理社会化的思路和目标,研究确定了服务管理社会化的内涵、实质、任务和途径等问题。

 

(四)救灾救济工作,狠抓了灾害紧急救援机制、救助制度建设和受灾群众、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安排。

 

    2003年的救灾工作,一是着力推进了灾害紧急救援机制建设,注重灾害信息快速掌握和科学评估,初步建立了与灾民紧急救援工作体系相适应的灾情快速报告制度、重大自然灾害预测会商制度和灾情专家评估制度,灾害信息报送能力明显提高。二是颁布了《民政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工作规程》,按照灾害发生规模制定了三级响应程序,推进了地方各级救灾应急预案建设。全国已有10个省建立省级救灾应急预案,70%的地、县救灾应急预案已经出台,全国各级救灾应急预案体系初步建立,多次启动救灾应急响应。三是建立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拨付制度,及时下拨中央救灾资金,帮助受灾群众解决生活困难。2003年安排下拨40.5亿元中央救灾资金,其中预算内22亿元,追加18.5亿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财政安排救灾资金数量最多的一年,有力地支持了灾区的抗灾救灾工作。在安排的救灾资金中,先后安排应急救灾款3亿多元,其中云南大姚地震、甘肃张掖地震的救灾应急资金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安排到位,为帮助灾区解决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等方面的燃眉之急,有效解决了灾民的吃、住、穿、医等方面的困难。四是完善各级救灾物资储备系统,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制度进一步完善。在天津、沈阳、哈尔滨、郑州、合肥、武汉、长沙、南宁、成都、西安10个城市设立了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代储点,中央代储点布局趋于合理。

 

    积极组织开展社会捐助。2003年首次授予208个单位和个人全国“爱心捐助奖”,获奖者中有机关、事业单位、部队,有国有大中型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有企业家、院士、干部、普通市民、下岗职工,有国际组织、友好人士、华人华侨等,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全年共接受社会捐赠款物计49.67亿元,衣被8020万件。特别是非典疫情发生后,全国共接收防治非典捐赠款物40多亿元(捐款23多亿元,物资折款17多亿元)。在捐赠款物分配过程中,各地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统筹兼顾的原则,确保捐赠款物及时发放到抗击非典一线,使捐赠款物发挥了极大的效益。

 

    进一步完善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央和地方都加大了投入,探索了“分类施保”办法,加强了低保金发放的监督管理,保障了2200多万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从低保对象的构成情况看,特困职工、失业人员及其家属约占95%以上;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和资源枯竭矿山集中地区低保人数相对较多。2003年民政部的主要工作措施包括:一是落实中央政府关于按“实际收入”计算的政策,将实际生活困难的职工纳入低保范围;二是确保地方财政增加低保资金投入;三是强化对低保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先后发出了《关于加强对城市低保金发放情况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低保资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低保金;四是着重研究解决农垦森工企业困难职工低保问题的具体措施。

 

    全面排查了农村特困户底数。农村特困户是指因大病、重残、缺少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贫困人口。民政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户救济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年底以前发放《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对农村特困户实行定期定量救济,探索建立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2003年,全国有21个省份把农村特困户列为主要救济对象,有10个省份已经或正在全面推行农村低保制度,以保障农村特困人口的基本生活。2003年,民政部通过大规模深入调研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启动了农村医疗救助工作。2003年,民政部下拨了3亿元中央专项补助,下发了《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提出了“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目标和原则。目前,由于全国还普遍没有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造成大量农村贫困人口患病后得不到及时治疗,给贫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带来很大影响,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十分突出。为此,各地积极探索了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颁布了农村医疗救助办法,明确医疗救助的对象、救助标准、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申请审批和资金的发放程序等。例如在上海,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是: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救济的孤老残幼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患大病重病的人员;医疗救助的标准是:个人负担医疗费累计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给予个人自负医疗费总额25%-50%的医疗救助金;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助、提取一定彩票公益金解决。在广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月可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4%报销医疗费用。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区,为确保农村贫困家庭也能享受当地农村合作医疗,浙江、湖北、云南、吉林等地规定:通过地方各级财政投入,资助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家庭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

 

(五)社区建设和村民自治工作,狠抓了表彰推动和工作机制的完善。

 

    2003年,各地均投入巨资完善社区的基础设施,基本解决了居委会无办公、活动场所的难题,在条件较好的地区,已经基本实现一社区有一个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工作有了工作平台,服务手段进一步拓展。为适应信息化、网络化要求,各地普遍开展建设信息化社区工作,推广社区事务管理软件,这些措施极大地方便了居民。个别社区已经提前实现建设数字型社区,社区网络化,已经基本实现网络化办公。通过网络,了解到居民的需求,向居民提供服务,解决社区问题,民生在网络中得到了体现。社区民主逐渐显现出生动活泼的局面,制度逐步健全,程序正在规范,居民、社会参与意识不断增强,群众参与方面有很大进步,直接选举力度加大,民主自治健康发展。2003年,民政部与中组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优秀社区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表彰了500名全国先进社区工作者、295个全国社区志愿活动先进集体和682名全国优秀社区志愿者。社区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为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尤其在防“非典”战斗中,他们充分发挥联系群众、服务居民的优势,积极投身防控非典工作之中,为社区居民建立起防控非典的第一道防线。民政部门把推进社区再就业工作作为2003年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把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作为民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各地努力拓宽社区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形式,创办服务实体,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和困难群众在社区就业和再就业,取得了显著成效。

 

    农村村民自治继续推进。2003年,农村村务公开广泛深入推进。由民政部牵头,中纪委、中组部等8部门组成的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明确了相关部门责任,建立了沟通协调机制。各地在推进村务公开工作中,重点抓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规范公开内容,保证村务公开的针对性。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公开的,都必须及时公开,同时根据农村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拓展公开内容,把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贴等对农业和农民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农民合作医疗情况,国家扶贫开发项目进展情况,债权债务等,也及时纳入公开范围。二是规范公开程序,保证村务公开的真实性。规定先由村党支部、村委会共同提出公开内容,然后由村民代表会议或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把关,再采取各种形式向村民公布,广泛征求和听取村民的意见与建议;最后由村干部及时答复与解释,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三是强化监督机制,保证村务公开的有效性。通过日常财务监督、村干部离任审计、重大过失责任追究等制度,形成对村干部的有效监督。从调查情况看,全国90%以上的村都建立了村务公开栏,把涉及农民利益的村务、财务、政务及时向群众公开,比较规范的村占30%以上。村务公开工作被群众称之为“阳光工程”、“民心工程”。

2003年,开展了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五周年活动,表彰了225个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旗),推动了村民自治的新发展,系统总结和交流了五年来贯彻执行村委会组织法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分析研究了村民自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了今后工作努力的方向。

 

(六)区划地名工作,狠抓了行政区划的调研规划。

 

    2003年,民政部门开展了区划体制调研工作。认真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行政区划工作的经验,科学分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发展情况和行政区划设置的现状、存在问题和未来趋势,深入调研,统筹规划,充分论证,研究制定本省区的行政区划调整规划,并为全国和各省区的未来行政区划调整提供重要依据。

 

    2003年,民政部门加强研究和论证,全年审核报批了30多项县以上区划调整变更事项,指导全国各地撤并了400多个乡镇。民政部对《设立县级市标准》、《设镇标准》和《市辖区设置标准》等专题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和论证,完成了设市、设镇标准等论证报告。根据论证报告,关于设镇标准,主要变化是提高了设镇人口指标,增加了经济指标和城建、环保指标,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强化了分类指导;关于县级市标准,在历年研究修订的基础上进行了大量测算、分析,对设市标准分类办法、基本指标、定量指标、定性指标四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关于市辖区设置标准,从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行政管理成本的目标出发,以人口规模为主要指标,对人口规模大的城市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标准,在定性指标方面,提出了市辖区设置要规模适度、布局合理、不得形成飞地的要求;关于县改区标准,提出了中心城市郊县(市)改区的标准。主要包括郊县与城区关系、非农化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等三个方面的标准。

 

    大力推进城市地名设标工作。截至2003年11月底,全国660个城市(2002年底数字)中,有近600个城市启动了设标工作,其中一半城市基本完成了设标任务,全国城市平均完成80%的设标任务。县城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进展良好。截至2003年11月底,共有约400个县城完成了设标工作。2003年,民政部会同国家海洋局、总参谋部联合印发了《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此规定是近年来第一个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颁布的涉及地名管理的规章,对维护我国海岛主权,保护和开发海岛资源,加强海岛名称管理具有重要作用。2003年,地名数据库建设和信息化服务工作取得一定进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正在逐步显现。

 

    圆满完成省级行政区域界线信息系统建设工程。2003年,省界勘界成果数字化与数据维护、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与测试验收等工作全面完成,系统投入运行。各地组织完成了数据建库工作,并将各种数据加载到最终运行环境下的数据库中,对统一经纬度、界桩与界线的关系等进行了检查,并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规定、数据检查验收报告和文档簿等按界线进行分类整理。

 

    进行了22条省界和1000多条县界联检工作。通过联检,共发现并解决省际边界纠纷35处,修复和恢复界桩38颗。

 

(七)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工作,狠抓了重点难点的突破。

 

    2003年,实现了城市流浪人口救助从强制性收容遣送到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重大变革。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召开了专门会议,制定了实施细则,并派出工作组督促新“办法”的落实,截至年底,全国共建救助管理站929个。以《救助管理办法》开始实施为标志,在中国实行了五十余年、强制性收容遣送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正式建立。各地救助管理工作开局较为顺利:救助机构基本到位,管理制度初步建立,运转机制正在形成,工作起步平稳顺利。但救助管理工作仍然面临着救助对象甄别难,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难,跨省人员接送难,贫困地区救助管理资金缺乏等一系列问题和困难。

 

    探索和规范了孤残儿童的家庭寄养和送养方式。2003年,民政部出台了《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推进了儿童福利社会化。各地工作实践证明,开展家庭寄养,可以使孤儿、弃婴对父母产生较好的认知感,对家庭产生较强的归属感,从而有效地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使他们更好地回归家庭、回归社会。民政部在反复调研论证、吸收借鉴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基本确立了推展孤残儿童和弃婴家庭寄养工作的发展思路,发布了《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是国家第一份关于孤儿、弃婴家庭寄养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明确提出了家庭寄养工作的目标,制定了家庭寄养工作管理、服务的标准及规范,申明了被寄养儿童的权利、寄养家庭的条件和义务,规定了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内容以及民政部门在家庭寄养工作中的责任等等,对于推进儿童福利社会化进程,促进孤残儿童家庭型养育模式的全面、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03年,民政部针对近年来各地出现的送养孩子材料不统一、格式不一致、外国收养机构意见比较多等问题,发布了《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收养工作的若干规定》,从孩子来源、法定资料的出具、公告时间和内容、审查机关、审查程序及内容、登记、交接、协议、接待、纪律、工作规范等十一个方面重申和补充了原有法律、规章,进一步统一了程序和手续,明确了责任,有效解决了过去因长期认识和管理的不一致而造成的推诿、扯皮问题,明显提高了涉外收养的整体工作质量。另外,民政部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拟吸收有关国家的做法,在全国各地建立、推行社会福利机构儿童信息公开系统。

 

    积极推进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改革,探索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新思路、新途径。2003年,民政部门针对国办社会福利机构改革的现状、难点,研究提出了改革的思路和措施,据此起草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公助和公办民营的指导意见。彻底改变国办机构公办、公建、公管、公营等“一公到底”的办院形式,将经营主体从政府向市场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多种民间力量过渡,通过改制、承包、租赁等形式,并通过对财政拨款机制的改革,将国办社会福利机构推入市场。与此同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社会福利服务领域,以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来促进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发展,逐步实现“民办公助”。近年来,由于各地出台了一系列社会福利事业的优惠政策,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发展迅速,截至目前,全国共有民办社会福利机构996家,床位数6.3万张,服务对象4.3万人。

 

    认真调查研究解决殡葬管理中的问题。2003年,民政部门对殡葬管理中的一些普遍性问题、产生原因提出了一些研究性意见和改革措施,包括:修订《殡葬管理条例》的意见、殡葬服务与行政管理必须分离的意见、强化公墓管理和规范公墓运营的意见等,这些研究性意见目前正在进一步论证、归纳、总结。

 

    婚姻登记工作。2003年,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下发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实现了由婚姻登记管理到婚姻登记服务的转变,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八)福利彩票工作,狠抓了发行规模和内部管理。

 

    2003年,民政部积极应对“非典”冲击,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治非典工作,确保福利彩票正常销售的通知》,实现了福利彩票发行的历史新高,全年共销售中国福利彩票200亿元,比上年增长19%。民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彩票发行费、公益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福利金和发行费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