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严厉打击各类商标违法行为,为维护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作出了积极贡献。
据统计,2003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37489件,收缴和消除违法商标标识0.85亿件,收缴直接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等工具15597件,销毁违法物品3749.8吨,罚款总额2.42亿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45件,人数52人。
与2002年相比较,2003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案件工作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总数、收缴和消除违法商标标识总数、销毁违法物品总数以及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数和人数等指标较2002年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但罚款总额、案均罚款额、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数以及罚款10万元以上案件数等指标较2002年有所上升
2003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37489件,比2002年下降4.13%。其中:商标一般违法案件11001件,同比下降25.33%;商标侵权假冒案件26488件,同比增长12.53%。收缴和消除违法商标标识0.85亿件,同比下降44.44%。销毁侵权物品3749.8吨,同比下降10.37%。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数和人数分别为45件和52人,同比下降23.73%和33.33%。
与此同时,罚款总额、案均罚款额、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数以及罚款10万元以上案件数等部分反映执法成效的重要指标较2002年有显著增长。2003年各类商标违法案件的罚款总额2.42亿元,同比增长13.08%,案均罚款额同比增长17.92%。罚款10万元以上案件数更是达到625件,是2002年的2.22倍。
实践证明,新修订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和执行,逐渐被广大一线工商行政执法人员熟悉和掌握,成为其履行法定职责、发挥职能作用的有力武器。
二、案件结构类型上,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数量所占比例大幅提高,商标一般违法案件数量所占比例有所降低
2003年查处的全部商标违法案件中,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数量增幅较大,在全部商标违法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也由2002年的60.19%上升到2003年的70.66%;商标一般违法案件数量则继续回落,在全部商标违法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由2002年的39.81%下降到2003年的29.34%。此外,2003年收缴直接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等工具15597件,同比增长4.8%。自2001年以来,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数量及其在全部商标违法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持续走高,已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行政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而一般商标违法案件绝对数量与相对数量的降低,反映出商标注册人及使用人商标法律意识的提高和自身商标使用行为的进一步规范。
从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的构成看,2003年共查处商标假冒案件9116件,同比略降2.27%,在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数中所占比例也由2002年的37.87%下降到2003年的34.42%。2003年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17372件,同比增加18.78%,在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数中所占比例也由2002年的62.13%上升到2003年的65.58%。2003年,“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两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数分别为10541件和11362件,分别占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数的39.80%和42.89%,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两种主要形式。上述数据充分说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重追根溯源,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串,将生产窝点、流通渠道、仓储地点、销售场所和涉案人员彻底查清,努力形成覆盖商品生产、流通领域和商标印制环节的全方位、立体式商标行政执法体制,有力驳斥了那种认为中国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主要集中在流通领域、而不注意关闭制造假冒产品的工厂的片面看法。
三、商标注册人主动投诉案件数量继续下降
2003年查处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中,商标注册人投诉案件384件,比上年同期的744件减少了360件,减少比率高达48.39%,在全部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中的比例尚不足1.45%,而2002年该比例数字为3.16%。这表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主动查处的案件仍然是案件来源的主要部分。一般而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的线索主要来自:(1)依据职权检查发现的;(2)上级机关交办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3)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的;(4)其他人员举报的。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更加需要权利人强化商标保护意识,熟悉商标保护规则,积极主张权利,充分维护自己合法的商标权益。
四、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数和人数大幅下降
2003年,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数和人数分别为45件和52人,同比下降23.73%和33.33%。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1)经过多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司法机关坚决地打击,特别是对假冒商标犯罪刑事责任的严厉追究,有效震慑了假冒商标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初步遏制了假冒商标违法犯罪行为的增长势头;(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了案件移送制度,发现具有犯罪嫌疑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商标假冒案件数量有所增加,客观上造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商标假冒案件数量分流;(4)部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配合不到位、移送渠道不畅等原因对案件移送态度消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正确处理行政处罚与追究刑事责任的关系,凡是达到应予移送并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案件,严禁以罚代刑,坚决按照全案移送的原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避免因行政处罚贻误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移送后公安机关决定依法不予立案的案件,依法处理,不枉不纵。
五、查处商标违法案件数量的地区差异仍然存在,东高西低态势没有根本改变
2003年,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数量仍占案件总数的主要份额。浙江、江苏、山东、福建、广东、辽宁六省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的数量均超过2000件,合计为16707件,接近全国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总数的一半。中西部地区中,湖南、安徽、四川和云南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的数量有显著增长,分别为2321件、2156件、1676件和1529件。罚款额方面,浙江、江苏和广东三省罚款额合计1.32亿元,占罚款总额的54.55%。查处涉外商标案件数量方面,前4位的地区依次为广东(624件)、浙江(477件)、北京(356件)和上海(336件),四省市累计查处涉外商标案件1793件,占全国查处涉外商标案件总数的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