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农村贫困状况的监测调查,2003年底全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为2900万,比上年增加80万,贫困发生率为3.1%。初步解决温饱但还不稳定的农村低收入人口为5617万,比上年减少208万,低收入人口占农村人口的比重为6%。
一、绝对贫困人口增加80万
根据2003年农村居民生活消费价格指数,2003年农村绝对贫困标准由上年的人均纯收入627元调整为637元。按此标准,2003年底我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为2900万,比上年增加80万,贫困发生率为3.1%,比上年反弹0.1个百分点。
绝对贫困人口反弹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地区受严重自然灾害,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甚至出现下降。安徽、河南、黑龙江和陕西四省受灾较为严重,安徽和河南两省农民纯收入分别比上年下降1.2%和0.4%,黑龙江和陕西农民纯收入分别增长3.3%和2.2%,分别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个和2.1个百分点。绝对贫困人口分别增加了66万、53万、43万和37万人,四省合计绝对贫困人口增加近200万人。除此之外,湖南、广西、辽宁、吉林和江西等省局部地区也发生了干旱等自然灾害,贫困人口有少量增加。其中,湖南增加16万、广西增加18万、辽宁增加9万、吉林增加6万、江西增加8万。
河北、山西、内蒙古、四川、贵州、云南、甘肃、新疆等省(区)绝对贫困人口减少超过了10万人,分别为:河北减少29万、山西减少26万、内蒙古减少16万、四川减少11万、贵州减少16万、云南减少29万、甘肃减少12万、新疆减少11万。
二、低收入人口减少208万
根据2003年农村居民生活消费价格指数,2003年低收入人口的标准由上年的人均纯收入869元调整为882元。按此标准,2003年底全国低收入人口为5617万,比上年减少208万,占农村人口的比重为6%,比上年下降0.2个百分点。
低收入人口下降主要原因是农产品价格回升。低收入农户主要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产品价格回升,低收入农户受益较多。如新疆由于棉花价格大幅度上涨,农民收入增长了12.8%,当年低收入人口减少了103万,减少近一半。
分省看,河北、山西、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湖北、湖南、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1个省(区、市)低收入人口减少。其中减少幅度在10%以上的省(区、市)有14个,分别是:河北减少26.3%、山西减少13.8%、辽宁减少14.2%、吉林减少32.6%、上海减少100%、江苏减少43.5%、江西减少16%、山东减少16.2%、湖北减少18.9%、海南减少26.3%、重庆减少17.9%、四川减少25.6%、西藏减少12.9%、新疆减少46.1%。安徽和河南两省低收入人口大幅反弹,分别增加132万和237万,低收入人口都增加了一半以上。
三、绝对贫困人口仍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省
西部开发12省的绝对贫困人口共1698万,比上年减少44万人,占全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的58.6%,比上年下降3.2个百分点;粮食主产省绝对贫困人口1383万,比上年增加133万人,占全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的47.7%,比上年提高3.4个百分点,这主要是安徽、河南两省贫困人口大量增加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