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十五”电力发展规划提出的13个电站项目。这13个项目主要分布在电力供应紧张的华东、华中、华北、西北等地区,发电装机规模共计1188万千瓦,投资总规模约为512亿元。
这13个项目分别是江苏利港电厂三期(2×60万千瓦)、江苏沙洲电厂(2×60万千瓦)、浙江瓯江滩坑水电站(3×20万千瓦)、湖南金竹山电厂扩建(2×60万千瓦)、四川江油电厂(2×30万千瓦)、四川火溪河梯级电站(30万千瓦)、贵州纳雍二电厂(4×30万千瓦)、甘肃张掖电厂(2×30万千瓦)、内蒙古正蓝电厂(2×60万千瓦)、内蒙古岱海电厂(2×60万千瓦)、安徽阜阳电厂(2×60万千瓦)、河南宝泉抽水蓄能电站(4×30万千瓦)和陕西汉江喜河水电站(3×6万千瓦)。这些项目均可在“十五”期间开工建设,对增加“十五”末及“十一五”初期的电力供应能力有显著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