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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87年)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23日   来源:行政区划网
一九八七年全国省级行政区一览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石家庄市)   山西省(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辽宁省(沈阳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上海市 江苏省(南京市) 浙江省(杭州市) 安徽省(合肥市) 福建省(福州市) 江西省(南昌市) 山东省(济南市)
 河南省(郑州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沙市) 广东省(广州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四川省(成都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 青海省(西宁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台湾省



一九八七年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河北省:
1.撤消沙河县,设立沙河市(县级)。以原沙河县的行政区域为沙河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2月20日批准 国函[1987]32号)
2.撤消保定市郊区。将原郊区的南大同、焦庄、杨庄三个乡划归南市区;金庄、韩庄两个乡划归北市区;韩村、南奇、颉庄、富昌四个乡划归新市区。(国务院1987年10月15日批准 国函[1987]167号)

辽宁省:
撤销金县,设立大连市金州区。以原金县的行政区域为大连市金州区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4月21日批准 国函[1987]70号)

吉林省:
1.东辽县驻地由辽源市迁至东辽县的白泉镇。(国务院1987年1月7日批准 国函[1987]2号)
2.撤销洮安县,设立洮南市(县级)。以原洮安县的行政区域为洮南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5月21日批准 国函[1987]85号)
3.撤销扶余县,设立扶余市(县级)。以原扶余县的行政区域为扶余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10月7日批准 国函[1987]165号)

黑龙江省:
1.(以下国务院1987年2月24日批准 国函[1987]85号)
(1)撤销同江县,设立同江市(县级)。以原同江县的行政区域为同江市的行政区域。
(2)撤销阿城县,设立阿城市(县级)。以原阿城县的行政区域为阿城市的行政区域。
2.(以下国务院1987年11月6日批准 国函[1987]177号)
(1)将佳木斯市的集贤县划归双鸭山市管辖。
(2)将双鸭山市岭东、岭西两区合并为岭东区。
(3)将佳木斯市的萝北县,绥滨县划归鹤岗市管辖。
3.撤销镜泊湖市,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宁安县。(国务院1987年11月27日批准 国函[1987]183号)

江苏省:
1.撤销江阴县,设立江阴市(县级)。以原江阴县的行政区域为江阴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4月23日批准 国函[1987]71号)
2.撤销宿迁县,设立宿迁市(县级)。以原宿迁县的行政区域为宿迁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12月15日批准 国函[1987]200号)
3.撤销丹阳县,设立丹阳市(县级)。以原丹阳县的行政区域为丹阳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12月15日批准 国函[1987]201号)
4.撤销东台县,设立东台市(县级)。以原东台县的行政区域为东台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12月17日批准 国函[1987]202号)
5.撤销兴化县,设立兴化市(县级)。以原兴化县的行政区域为兴化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12月22日批准 国函[1987]205号)
6.撤销淮安县,设立淮安市(县级)。以原淮安县的行政区域为淮安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12月22日批准 国函[1987]206号)
7.设立无锡市马山区,以马山镇的行政区域为马山区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12月22日批准 国函[1987]207号)

浙江省:
1.(1)撤销舟山地区和定海县、普陀县,设立舟山市(地级)。(2)舟山市设立定海区、普陀区,以原定海、普陀两县的行政区域为定海、普陀两区的行政区域。市人民政府驻定海区。(3)将原舟山地区的岱山、嵊泗2县划归舟山市管辖。(国务院1987年1月23日批准 国函[1987]20号)
2.撤销瑞安县,设立瑞安市(县级)。以原瑞安县的行政区域为瑞安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4月15日批准 国函[1987]62号)
3.宁波市滨海区更名为北仑区。(国务院1987年9月14日批准 国函[1987]153号)
4.撤销萧山县,设立萧山市(县级)。以原萧山县的行政区域为萧山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11月27日批准 国函[1987]186号)
5.撤销江山县,设立江山市(县级)。以原江山县的行政区域为江山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11月27日批准 国函[1987]187号)

安徽省:
1.撤销宣城县,设立宣州市(县级)。以原宣城县的行政区域为宣州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6月10日批准 国函[1987]102号)
2.撤销铜陵市铜山区,将其行政区域并入铜陵市郊区。(国务院1987年8月17日批准 国函[1987]143号)
3.(1)撤销徽州地区、屯溪市和黄山市(县级)。(2)设立黄山市(地级)。市人民政府驻原屯溪市。(3)设立黄山市屯溪区,其行政区域包括原屯溪市、歙县篁墩乡和休宁县梅林乡。(4)设立黄山市黄山区,以原黄山市(县级)为其行政区域。(5)设立黄山市徽州区。其行政区域包括以歙县岩寺镇和潜口、呈坎、罗田、西溪南、洽舍、福溪、杨村七个乡和郑村乡的瑶村。(6)黄山市辖歙县、休宁、黟县、祁连四个县。(7)将石台县划归安庆地区;旌德县、绩溪县划归宣城地区。(国务院1987年11月27日批准 国函[1987]185号)

福建省:
1.厦门市行政区划调整:(1)设立厦门市湖里区。(2)郊区更名为集美区。(国务院1987年6月10日批准 国函[1987]104号)
2.设立石狮市(县级),以晋江县的石狮、永安、蚶江3镇和祥芝乡为石狮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12月17日批准 国函[1987]203号)

江西省:
撤销临川县和抚州市,设立临川市(县级)。以原临川县和抚州市的行政区域为临川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8月22日批准 国函[1987]147号)

山东省:
1.撤销胶县,设立胶州市(县级)。以原胶县的行政区域为胶州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2月12日批准 国函[1987]26号)
2.撤销莱阳县,设立莱阳市(县级)。以原莱阳县的行政区域为莱阳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2月20日批准 国函[1987]35号)
3.撤销滨县,将行政区域并入滨州市。(国务院1987年2月25日批准 国函[1987]40号)
4.撤销济南市郊区和历城县,设立历城区。以历城县和郊区的洪家楼镇、华山镇、王舍人镇为其行政区域。将郊区的北园镇划归天桥区管辖;七贤镇划归市中区管辖;段店镇、吴家堡镇划归愧荫区管辖;姚下镇划归历下区管辖。(国务院1987年4月11日批准 国函[1987]59号)
5.撤销诸城县,设立诸城市(县级)。以原诸城县的行政区域为诸城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4月20日批准 国函[1987]69号)
6.东营市牛庄区、东营两区合并为并入东营区,以原牛庄区、东营两区的行政区域为东营区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6月10日批准 国函[1987]101号)
7.(1)威海市升格为地级市、设立环翠区。(2)将烟台的荣成、文登、乳山3县划归威海市管辖。(国务院1987年6月15日批复 国函[1987]105号)

河南省:
1.(1)撤销郑州市新密区、金海区、郊区,将原新密区的行政区域并入密县。(2)设立郑州市邙山区。(国务院1987年7月1日批准 国函[1987]85号)
2.撤销濮阳市郊区,设立濮阳县,以原濮阳市郊区的行政区域为濮阳县的行政区域,县人民政府驻城关镇。(国务院1987年4月20日批准 国函[1987]68号)

湖北省:
1.撤销鄂州市黄州区,将原黄州区恢复为县辖镇,划归黄冈县。(国务院1987年2月27日批准 国函[1987]41号)
2.撤销洪湖县,设立洪湖市(县级)。以原洪湖县的行政区域为洪湖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7月31日批准 国函[1987]130号)
3.撤销天门县,设立天门市(县级)。以原天门县的行政区域为天门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8月3日批准 国函[1987]135号)
4.鄂州市行政区划调整:(1)将花湖、杨叶、沙窝、杜山4乡和燕矶、汀祖、泽林、碧石渡4镇划归鄂城区。(2)设立华容区,辖临江、蒲团、大湾三乡和庙岭、胡林、葛店、华容、段店4镇,区政府驻华容镇。(3)设立梁子湖区,辖沼山、公友2乡和东沟、太和、涂家垴、梁子4镇,区政府驻太和镇。(国务院1987年8月10日批准 国函[1987]139号)
5.撤销安陆县,设立安陆市(县级)。以原安陆县的行政区域为安陆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9月4日批准 国函[1987]154号)
6.撤销广济县,设立武穴市(县级)。以原广济县的行政区域为武穴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10月23日批准 国函[1987]170号)
7.撤销宜都县,设立枝城市。(国务院1987年11月30日批准)

湖南省:
1.撤销邵阳市桥头区。(国务院1987年2月12日批准 国函[1987]27号)
2.撤销靖县,设立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县级)。以原靖县的行政区域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2月19日批准 国函[1987]31号)
3.撤销汨罗县,设立汨罗市(县级)。以原汨罗县的行政区域为汨罗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9月23日批准 国函[1987]160号)
4.撤销涟源县,设立涟源市。(1987年6月10日批准)

广东省:
1.广州市郊区更名为白云区。(国务院1987年1月23日批准 国函[1987]18号)
2.佛山市汾江区更名为城区。(国务院1987年2月12日批准 国函[1987]25号)

(以下国务院1987年11月20日批准 国函[1987]181号)【注:本项批文是给海南省筹备组】
(1)撤销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原自治州所辖市县继续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各项优惠政策。
(2)设立琼中、保亭两个黎族苗族自治县。
(3)设立白沙、陵水、昌江、乐东五个黎族自治县。县以下苗族集居区可设苗族乡。
(4)三亚市升格为地级市(市下暂不设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1.钦州地区的合浦县划归北海市管辖。(国务院1987年5月21日批准 国函[1987]84号)
2.(以下国务院1987年12月23日批准 国函[1987]185号)
(1)设立大化瑶族自治县,以都安瑶族自治县的大化、六也、百马、江南、都阳、雅龙、七百弄、板升八个乡和巴马瑶族自治县的板兰乡全部,东山、凤凰、羌圩三个乡的十七个村以及马山县的古感(镇)、贡川、永州三个乡镇的二十二个村为大化瑶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县人民政府驻大化镇。
(2)将都安瑶族自治县的福龙乡划归宜山县。

四川省:
1.渡口市更名为攀枝花市。(国务院1987年1月23日批准 国函[1987]19号)
2.(以下国务院1987年7月24日批准 国函[1987]125号)
(1)阿坝藏族自治州更名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2)撤销茂汶羌族自治县,恢复茂县,以原茂汶羌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为茂县的行政区域。

贵州省:
1.撤销铜仁县,设立铜仁市(县级)。以原铜仁县的行政区域为铜仁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8月21日批准 国函[1987]146号)
2.撤销兴义县,设立兴义市(县级)。以原兴义县的行政区域为兴义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11月6日批准 国函[1987]176号)
3.撤销水城特区,设立六盘水市钟山区、水城县。以原水城特区的水城、大河、汪家寨、大湾、老鹰山、观音山六个镇和城关、教场、麒麟、德坞、凤凰、白腻、月照、煤厂、以德、艺奇、纳福、三合、二塘十三个乡为钟山区的行政区域;其余的九十八个乡为水城县的行政区域,县人民政府驻钟山区。(国务院1987年12月15日批准 国函[1987]199号)

云南省:
撤销兰坪县,设立兰坪白族傈僳族自治县。以原兰坪县的行政区域为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11月27日批准 国函[1987]182号)

西藏自治区:
1.噶尔县驻地由噶尔新新村迁至狮泉河镇。(国务院1987年7月25日批准)
2.班戈县新吉区的统一乡划归申扎县。

甘肃省:
撤销敦煌县,设立敦煌市(县级)。以原敦煌县的行政区域为敦煌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8月21日批准 国函[1987]14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
1.撤销石嘴山市郊区,恢复惠农县,县驻地马家湾镇。(国务院1987年1月23日批准 国函[1987]21号)
2.青铜峡市市址由小坝镇迁至新立乡。(国务院1987年2月23日批准 国函[1987]2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设立乌鲁木齐市东山区,以乌鲁木齐县芦草沟乡及水磨沟区卡子湾办事处的行政区域为东山区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11月27日批准 国函[1987]184号)

相关:
1.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与甘肃省景泰县行政区进行划界(国务院1987年5月13日批准)
(1)将西沙群岛依其地理分布划分为东、西两部分,即西为永乐群岛,东为宣德群岛。 2.(2)将现西沙群岛中永乐群岛以外的地理实体划归宣德群岛,赵述岛和西沙洲划入七连屿,并相应调整宣德群岛的经纬度为北纬15°43'—17°00',东经112°10'—112°54';七连屿的经纬度为北纬16°55'—17°00',东经112°12'—112°21'。(国务院1987年9月10日批准 国函[1987]156号)

以上资料来源:国务院公报


一九八七年全国行政区划统计表
(截至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省级 共30个 22省,5自治区、3直辖市
 地级 共156个 117地区、8盟、30自治州、1行政区
 县级 共1986个 1817县、110自治县、51旗、3自治旗、3特区,1工农区,1林区
 市 共378个 170地级市,208县级市
市辖区 共632个  

天津市     5县 13
河北省 9地区 9地级市,9县级市 127县,4自治县 36
山西省 6地区 5地级市,5县级市 96县 17
内蒙古自治区 8盟 4地级市,12县级市 18县,51旗,3自治旗 16
辽宁省   13地级市,6县级市 34县,5自治县 55
吉林省 1地区,1自治州 6地级市,8县级市 31县,2自治县 18
黑龙江省 4地区 10地级市,9县级市 59县,1自治县 63
上海市     10县 12
江苏省   11地级市,10县级市 54县 42
浙江省 2地区 9地级市,9县级市 57县,1自治县 22
安徽省 7地区 9地级市,7县级市 65县 35
福建省 3地区 6地级市,5县级市 59县 17
江西省 5地区 6地级市,6县级市 77县 17
山东省 5地区 10地级市,15县级市 86县 33
河南省 5地区 12地级市,6县级市 111县 40
湖北省 6地区,1自治州 8地级市,17县级市 51县,2自治县,1林区 27
湖南省 6地区,1自治州 6地级市,18县级市 74县,6自治县 24
广东省 1行政区,3地区 11地级市,7县级市 82县,10自治县 27
广西壮族自治区 8地区 5地级市,6县级市 65县,12自治县 21
四川省 6地区,3自治州 11地级市,8县级市 165县,8自治县,1工农区 31
贵州省 4地区,3自治州 2地级市,6县级市 61县,11自治县,3特区 6
云南省 7地区,8自治州 2地级市,9县级市 86县,28自治县 4
西藏自治区 6地区 1地级市 76县 1
陕西省 6地区 4地级市,4县级市 89县 14
甘肃省 7地区,2自治州 5地级市,8县级市 60县,7自治县 10
青海省 6自治州,1地区 1地级市,1县级市 30县,7自治县 4
宁夏回族自治区 2地区 2地级市,2县级市 16县 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8地区,5自治州 2地级市,14县级市 65县,6自治县 11
台湾省        
省级 地级 县级 市辖区
北京市    

8县

10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198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编,1988年3月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