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批准陈丕显副委员长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对常务委员会一年来的工作表示满意。
会议要求常务委员会加强组织、制度建设,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进一步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人民日报》1 9 8 4 0 6 0 1 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