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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10日   来源:人民日报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人民日报》1 9 8 8 0 4 1 3 第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