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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益”中文域名注册规范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08日   来源: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一)各级党政群机关等政务部门,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性机构以单位名称注册“政务”、“公益”域名作为其网上名称时,必须与其主管机关批准的单位名称相一致。

    (二)政务部门和公益机构使用“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时应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合法名称,网站内容应符合国家对政务网站和公益性网站建设的有关规定。

    (三)公益机构因工作需要使用“政务”中文域名时,须经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同意。

    (四)政务部门和公益机构在注册非单位名称的中文域名时,必须与其职能、宗旨及业务范围具有相关性。

    (五)政务部门和公益机构的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交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