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条例》完善政府采购程序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03-18 15:14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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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如何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阳光化”?《条例》将如何压缩“暗箱操作”的空间?怎样进一步确保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3月18日15时,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做客中国政府网,就《条例》与网友在线交流,并回答网友关心的问题。

    【主持人】我国《政府采购法》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12年后制定《条例》是出于哪些考虑?《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财政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刘昆】作为政府的具体施政行为之一,政府采购横跨行政和市场两大领域,是政府和市场关系最直接的体现。也正是这个原因,一直以来,政府采购都备受关注。从财政管理层面来看,政府采购制度是引领公共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三驾马车”之一,也是政府调控经济的有效手段。自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施行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施十多年来,政府采购的实践日益充分,政府采购总规模从2002年的1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000多亿元。同时,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完善是个长期的过程,与行政体制改革要求及国际上比较成熟的政府采购制度相比,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还有不小差距。政府采购无论是在结果评价还是活动规范上,都尚未达到制度的预期目标。主要体现在“规范”与“效率”目标尚未实现、高价采购与低价恶性竞争的现象并存、监管需要与监管能力出现新的矛盾、采购扶持政策与公平竞争原则难于平衡等,特别是近年来媒体反映的“豪华采购”、“高价采购”、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引起社会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将直接影响政府采购事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因此,在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出台《条例》,细化法律规定,充实有关制度规定,完善政府采购程序,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创新政府采购管理和运行机制,强化政府采购领域新型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非常必要的。

责任编辑: 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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