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如何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阳光化”?《条例》将如何压缩“暗箱操作”的空间?怎样进一步确保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3月18日15时,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做客中国政府网,就《条例》与网友在线交流,并回答网友关心的问题。 【主持人】您刚才提到采购需求问题,那么,政府买东西有没有一套标准限定? 【刘昆】 《条例》规定,采购标准应当根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 首先是经费预算标准,它是预算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部门编制预算和财政部门审核预算的相关依据。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依据经费预算标准制定。各地财政部门也在实施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制定相关的经费预算标准。经费预算标准是政府采购项目标准的主要依据。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条例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规定。 其次是资产配置标准,包括配置资产的实物数量、价格、性能规格标准等内容。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标准,是申报资产购置需求、审编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财政部和各地财政部门已先后制定了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标准,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初步形成了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但是纳入标准约束的资产种类仍需扩大。 此外,在严格执行经费预算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的前提下,采购人应合理确定项目的技术和服务标准。在确定技术或服务标准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同时,应当以性能和功能性要求列出技术规格,不得规定要求或指明某一特定品牌、商标、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