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4日14时30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医疗器械监管司司长童敏和医疗器械注册司副司长高国彪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解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并与网友在线交流。 [网友千寻99]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涉及生产、流通和使用多个环节,请问新《条例》在强化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中有哪些重要措施? [童敏]新《条例》充分依据风险管理的理念,对高风险产品提高各环节的准入门槛,从严监管;对低风险产品简化准入手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在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做到管放结合、宽严有别,该紧的紧,该放的放,重点强化过程监管和日常监管,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提升监管的科学化水平。 在生产监管方面:新《条例》一是简政放权,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由原先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改为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二是新增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要求,明确了企业定期自查报告制度以及不符合体系要求应采取的措施等具体内容。三是要求监管部门在实施生产许可和日常监管中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并在法律责任中明确了相关罚则。这些措施将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促进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在经营监管方面:新《条例》一方面简化和下放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按照经营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对经营活动实施分类管理。将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由原先备案管理改为不需备案直接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由原先许可管理改为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管理;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由原先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管理,改为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管理。这些改变既是适应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需要,也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另一方面,新《条例》加强了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储存、运输、销售、售后服务等经营环节的全过程监管,要求凡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并建立严格的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制度。 在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监管方面:新《条例》一是强调了使用单位的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责任,增加了在用医疗器械监管的相关规定,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各自的职责。二是突出了高风险产品的可追溯性。要求使用单位应根据医疗器械产品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对生命支持类、急救类、植入类和介入类等有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高风险类产品,实行严格管理,做到可追溯。三是强化使用环节产品质量过程监管和日常监管。要求对医疗器械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影响质量的采购、验收、储存、维修、保养及售后等环节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并有相关纪录。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开展相应的工作并予记录,经检修后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不得继续使用。综上所述,这些改变,体现了政府对医疗器械监管链条关注风险点的考虑,有利于维护公平有序的生产、经营、使用秩序,从而提升医疗器械质量保证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