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湖北省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622万中小学学生将从中受益。这标志着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全面启动。
按照要求,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含县镇、农垦、林场)中小学校都必须实施新机制改革。新机制改革所需资金21.09亿元,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
全免学杂费后,农村小学每生每年最低可免除170元,初中每生每年270元;县镇小学每生每年200元,初中每生每年330元。同时,湖北省将对151万贫困家庭(含城市低保户)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其中的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记者 廖志慧 通讯员 刘仁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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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解读
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改革的内容
1、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2、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3、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4、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二、改革总体要求
1、改革的基本原则: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
2、实施范围:所有农村(含县镇、农垦、林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都必须实施新机制改革。
3、改革资金。
(1)中央与地方(指省、市、县三级,下同)分担比例:恩施州8县市,中央:地方=8:2;其他县市区,中央:地方=6:4。
(2)中央、省承担的改革资金按《2004年湖北省教育事业统计》中的县镇、农村在校学生数进行测算与下达。
(3)农垦、林场所属中小学的改革资金,按现行体制解决。
(4)关于武汉市、宜昌市带农村的市辖区,省政府决定,所属农村学校实施改革的资金,按2004年在校学生数测算,属中央承担的部分,暂由两市政府向省财政借款解决,属地方承担的部分,除免学杂费资金全部由省承担外,其他改革资金由省、市、区按2:5:3的比例分担。
(5)改革资金从各级财政新增财力中安排,并单列、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不能占用教育经费的正常增量。严禁用改革资金还债和发放教师工资、津补贴。
(6)各地及时向省政府上报当年改革资金落实情况以及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省财政厅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落实不到位的,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相应扣减该市、县税收返还或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
(7)省在确定资金分担比例时,将黄州区、咸安区、孝南区、襄阳区、荆州区、夷陵区、曾都区、东宝区等8个区按农村县对待。
4、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学校各项收支都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5、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对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
6、城市(含县级市)所辖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中小学实施改革的时间与方案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区政府承担。
三、免学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面向所有农村中小学,免费标准:农村小学每生每年170元、初中每生每年270元;县镇小学每生每年200元、初中每生每年33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省两级分担。
四、免费提供教科书面向151万名家庭(含城市低保户)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70元、初中每生每年140元。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提供。
五、“一补”(即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补助)面向151万名家庭(含城市低保户)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寄宿生,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承担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补助标准及方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六、公用经费保障
1、面向所有农村中小学,补助标准:每生每年3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其中,恩施州8县市中央承担24元、地方承担6元;其他县市区中央承担18元,地方承担12元)。
2、属地方承担的部分,29个贫困县市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其他农村县市区按省与县市区5∶5的比例分担(即省、县市区各承担6元);带农村的市辖区属地方承担的部分按省、市、区2∶5∶3的比例分担(即省、市、区分别承担2.4元、6元、3.6元)。
3、2009年、2010年将免学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统筹计算,2008年湖北省落实公用经费的实际情况(即每生每年农村小学200元、初中300元,县镇小学230元、初中330元)与国家确定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每生每年小学300元、初中500元)的差额部分(即每生每年农村小学100元、初中200元,县镇小学70元、初中170元),2009年解决50%(即每生每年农村小学50元、初中100元,县镇小学35元、初中85元),2010年解决剩余的50%。资金仍由中央、省、市、县四级按现定比例分担。
4、财政、教育部门分配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应主要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又要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七、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1、面向所有农村中小学。
2、标准及计算方法:按校舍生均标准面积(小学4.5平方米,初中6平方米)计算标准校舍面积,扣除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已改造面积后,再结合折旧率(3.3%)、单位校舍改造成本(每平方米300元)因素,测定各县市区维修改造资金总额。
3、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5∶5的比例共同承担。4、属地方承担的部分,由省、市、县共同承担。省与市、县的分担比例为:29个贫困县市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其他农业县(市、区)按省与县(市、区)5∶5的比例分担;带农村的市辖区按省、市、区2∶5∶3的比例分担。
八、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按现行体制,将教师工资和地方附加津补贴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和财政统一发放范围。
九、中央、省政府已经明确的教育投入政策必须继续严格落实几个主要政策是:
1、各级财政在改革前已经安排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能减少,不得“上进下退”搞“挤出效应”。(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6]3号)
2、明确各级政府提供教育公共服务的职责,保证财政性教育经费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逐步使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决定》,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3、各级财政预算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要落实“三个增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修订)
4、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用于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60%;用于教育的资金中,用于危房改造的比例不得低于10%。(省政府鄂政发[2004]26号)
5、非贫困县市财政按每生每年不低于15元的标准对农村中小学给予公用经费补助拨款;该项资金是原有投入,不能抵顶县级应承担的公用经费改革资金。(省政府鄂政发[2004]26号,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6]3号)
6、各级财政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国务院国发[2003]19号,省政府鄂政发[2004]26号)
7、确保省级财政安排的政策性转移支付专款专用。不得抵顶各地原来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不得因上级增加政策性转移支付补助而减少本级财政的预算投入。(省财政厅鄂财预发[2005]56号)
十、实施新机制改革过程中的收费政策严格执行鄂教财[2006]18号文件。
1、2007年春季开学起,实施新机制改革的学校除可按省定“一费制”收费标准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和在学生自愿原则下适当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一切学校服务性收费。2009年春季开学起,取消寄宿学生住宿费。
2、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交纳作业本费。29个贫困县的标准为农村小学每生每学期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0元;其他地区的标准为农村小学每生每学期2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0元。所有县镇的小学每生每学期2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5元。
3、暂时未纳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地区,2007年继续执行省定“一费制”文件(鄂价费[2006]126号)确定的收费办法。
4、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据实结算,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严禁收取如手续费等任何形式的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