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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推出对保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举办是必要和迫切的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1月01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7年11月1日上午10时,公安部将在亚洲大酒店二楼锦和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贯彻《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有关情况。

    [马维亚]这些活动涉及到体育、文化、商贸、旅游、教育等各个方面,几乎涵盖了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为规范和加强这些活动的安全管理,公安部1999年已经颁布了《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对规范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种类、数量和组织形式都出现了较大变化,《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主要表现在这个办法是公安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原则上只能规范和调整公安机关本身的工作,对目前一些承办者未经审批而擅自举办的大型活动,这个《办法》的制约力不够。 其次,调整的范围过窄。这个《办法》只规定对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活动,而对目前各地举办的大型展览、展销、人才招聘会、现场的彩票销售活动没有涵盖在内,使得这些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同时,《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国务院颁布了412号令,保留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国务院颁布的这个决定规定,只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安全许可。

    因为国务院的决定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迫切需要制定一个条令,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时限要通过条例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随着北京奥运会的临近,各种大型群众性活动日益增多,其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全社会和全世界的关注。在这样情况下,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和监督管理措施,保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举办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所以刚才武主任也提到,从2004年开始,公安部就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进行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及其他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立法的各项准备工作,终于促成了这部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到今天已经实施了一个月,实施情况比较良好。

    第二个情况,条例的主要精神。条例明确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要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原则。主要的特点是:承办者对大型活动的安全负责,我们的工作机制是承办者负责实施活动的安全工作,公安机关代表政府对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要求,是因为安全是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承办者既然是活动的组织实施者,同样也应当是安全的重要维护者、保障者。承办者既可以享受举办活动所带来的利益,也应当承担举办活动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到利益和风险共担,实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为保证这一精神的落实,《条例》对承办者的安全责任做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相应处罚措施。这样的要求有利于强化承办者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有利于保障活动安全措施的落实,有利于维护和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目的。这是条例主要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