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7]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林业生态工程特点,国家林业局联合财政部制定下发了《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525号),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及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执行。该办法明确了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预算管理及会计核算等事项。该办法下发后,原《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林计发[2002]261号)、《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财基字[1999]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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