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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恶搞”行为需要做一些法律上的区别和界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1月17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8年1月17日(星期四)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以及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的有关领导,介绍“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

    [法制晚报记者]最近《新闻联播》播出了一起新闻事件,一个13岁小女孩用很黄、很暴力的感受描述网络对她的影响。随后大量的网友对这个小女孩进行了恶搞,融入漫画表达一些看法,请问以后我们对于这样的网络匿名恶搞有什么样的措施吗?

    [阎晓宏]这种被称为“恶搞”的行为,也需要做一些法律上的区别和界定。大家还记得陈凯歌的一部电影被恶搞以后叫《一个馒头的血案》,当时就引起了法律界很多争论。我认为有一些属于娱乐性的,而且当事人彼此都不介意,也不一定要深追究责任。但是对作品的使用量如果过大,也没有经过许可,或者,恶搞或者搞笑的内容对当事人的名誉、对当事人的人身产生了负面作用,这样的行为是不提倡的,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这是一种民事行为,需要由法院界定他是否需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