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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起事故共查处有关责任人员183人 移送司法机关78人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1月22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1月22日(星期二)上午10时,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公布几起事故处理结果,并答记者问。

    [王伟]: 非常高兴与各位记者朋友认识,希望我们今后能够成为好朋友。下面向大家通报有关情况。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大家好!现在我向大家通报2007年下半年查结的5起重特大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监察部认真履行行政监察职责,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了江西上饶"3·17"道路交通黑火药爆炸特别重大事故、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南山煤矿"11·12"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4·18" 钢水包倾覆特别重大事故、山西省临汾市蒲邓煤矿"5·5"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湖南省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8·13"特别重大坍塌事故等5起事故。在这5起事故中,共查处有关责任人员183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78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05人(包括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31人)。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中,有地(厅)级干部7人,县(处)级干部32人,科级以下干部及其他人员66人。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有78人。如山西省临汾市蒲邓煤矿"5.5"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玩忽职守罪等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共有28人。其中,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的责任人员14人,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责任人员2人,涉嫌偷税罪的责任人员3人,涉嫌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的责任人员9人。

    二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给予纪律处分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25人。如湖南省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8·13"特别重大坍塌事故,大桥的施工单位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质量标准,盲目加快工程进度,擅自变更原设计的施工方案,现场管理混乱,施工质量差,为工程留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为严肃纪律,给予了该集团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

    三是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纪律处分的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64人。如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4·18"钢水包倾覆特别重大事故,对生产安全和质量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都存在着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共有14名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四是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被给予纪律处分的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负责人16人。这5起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影响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关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未能有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没有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未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致使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共有16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干部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