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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奥运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将是一个全面的保护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17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8年4月17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尹新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范汉云,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许超介绍2007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

  [香港大公报记者]:尹司长,您刚才提到奥运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是仅仅针对福娃吉祥物这样的侵权行为,还是奥运衍生产品也适用刚才您提到的这些法规和条款?比如说奥运题材的歌曲和影视剧作品,几天前我在采访中碰到一个国家级的电视剧制片人,他组织投拍的一部奥运题材电视剧,还没有公开播映就被许多家热门的视频网站在线观看和下载。他们提到,对他们知识产权侵犯的标的金额大概有几百万元,这就带来第二个问题,2007年查处的1357起涉案金额1693万元,平均来看,一起仅仅一万元多一点,刚才这样一个个案就是数以百万,请问查处的这些行为是不是仅仅是冰山一角,还有更多的隐藏在后面呢?谢谢。

  [尹新天]:对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仅仅限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吉祥物福娃,在我们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里规定,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包括奥林匹克的会徽、会歌、会旗等各类知识产权都要予以保护。另外,依据现有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的规定,比方说在奥运期间使用的各种体育器材、器械等等,如果侵犯专利权、侵犯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也同样要受到保护。因此,中国对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将是一个全面的保护。

  [尹新天]:其次,我想指出,正像现在国务院大力提倡的我们要建立法治政府,要依法行政,这是政府建设的非常重要的方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从实体和程序上,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来行事,不能任意行事。因此只有涉及我们的法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的侵权行为,我们才予以管理,而不是所有涉及到奥林匹克题材和主题的文艺表达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范汉云]:商标权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大致分为三个部分,一个是国际奥委会的标志,一个是中国奥委会的标志,第三是举办城市,就是北京市奥组委的标志。这个标志包括图形、文字、口号,只要是标志性的东西,都已经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依照商标法和国务院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进行了备案和注册。从我们的角度来说,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是全方位的和严格的。 当然,最近我们也确实发现了记者朋友所讲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权利的这种侵权样式有多样化的表现,但是对于一个具体案件的界定是侵犯商标权还是侵犯外观设计权,还是侵犯著作权,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界定。总之,这个问题在个案的表现是比较复杂的,我们很难说一定的、统一的标准。谢谢你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