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9日(星期五)15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
[中央电视台记者]我们知道在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做了相应的法律约束,但在现实实践中出现了有个别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请问曹主任,对于这种现象,我们该如何解决?谢谢!
[曹康泰]看来你对劳动合同法还是很有研究的。因为你提的这个问题恰恰是我们在征求意见过程当中,一部分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但企业要订合同,而劳动者自己不愿意订合同,法律里没有规定,你说怎么办?所以我说你对这个很有研究,对这个问题抓得很准。
针对这一问题,在实施条例的第五条、第六条做了明确规定,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这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的情况。如果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办?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两倍工资和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