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9日(星期五)15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
[新京报记者]请问曹主任,我们看到实施条例和之前征求意见的草案相比增加了第18条,列了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我们知道当时征求意见的时候,有很多劳动者反应比较激烈。因为之前有一个用人单位可以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我们加一个18条,是不是为了在立法上达到平衡、缓解劳资双方对立情绪的目的?谢谢!
[曹康泰]首先我感谢你对我们立法过程的关注,正如你所说的,我们为了解除企业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铁饭碗”的误解,因此在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里,把散见在劳动合同法中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集中起来做了规定,但没有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草案公布以后,又产生了一种新的误解,一部分人认为这个草案又过多地考虑了用人单位的权利,而没有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权利。因此根据这一部分意见,我们又增加了第18条,把散见在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归纳为13种情形,这样就体现了刚才我说的起草过程中坚持的协调性原则,这样两方面的关系都考虑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