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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改善出生性别结构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0月23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8年10月23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举行改革开放与人口发展论坛。

    [南开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教授 原新]大家下午好。我演讲的题目是《改善出生性别结构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长期持续偏高,既是一个严峻的人口问题,更是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将产生直接和深刻的影响,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适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取得积极进展。但是,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综合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仅仅依靠某一两个部门难以从根本上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继续升高的态势。目前,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形势十分严峻,任务非常艰巨。 

    一、出生性别结构长期严重失衡

   出生人口性别比是衡量出生性别结构的重要指标。在自然情况下,出生人口性别比正常范围为103-107。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显示,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高达118.58。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基本形势是:(一)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且持续升高。1982年人口普查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08.47,出生性别结构开始失衡;之后,出生人口性别比一直快速持续上升,1990年升至111.14,2000年达到116.86,2005年进一步攀升至118.58。

    (二)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蔓延全国。1982年人口普查,只有18个省份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覆盖人口78.58%,但是,没有一个省份出生人口性别比超过115。2000年,除内蒙古、黑龙江、贵州、青海、宁夏、新疆和西藏等7省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正常外,其它省份的出生人口性别比都高出正常范围。2005年,除西藏外的所有省份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均偏高,其中,有3个省超过130,8个省达到了120-130。

    (三)出生人口性别比随孩次而攀升。历次人口普查和人口抽样调查资料均显示了一个规律:孩次越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越高。2005年出生人口中,第一孩的出生性别比为108.41,虽然偏高,但程度较低;第二孩猛然升高到143.22,严重偏高;第三孩及以上孩次的出生性别比更高,达到了152.88,严重偏离正常值。显然,多胎生育存在人为选择孩子性别的现象。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是具有男孩偏好国家或地区在生育率下降过程中的普遍现象。中国的特殊性在于:生育人口规模十分庞大,男孩偏好的文化价值观念根深蒂厚,特别是城市化过程中生育人口流动性的增强,生育行为的监管十分困难,促成了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使中国成为世界上出生性别结构失衡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

    二、出生性别结构失衡的主要问题

    出生性别结构失衡给中国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带来的影响是全面的、结构性的,也是深刻的和长远的。从人口变动的角度看,出生性别结构失衡将带来如下主要问题。(一)对女性生存权利的侵害。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是中国构建社会公共政策体系的核心价值观之一,是党和政府一贯坚持的政治方针,攸关社会安全和社会和谐。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且持续升高的最直接表现就是女性出生人口相对于男性出生人口的不平衡以及低龄女童非正常的高死亡率水平,是对女性生命权和生存权的侵害,是对人类生命和生活质量的损害。

    (二)难以逆转的社会经济后果女性是直接的生育者,肩负人类繁衍生息和永续发展的重任。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女性数量减少,必然导致出生率水平下降,进一步减少人口总量和适龄劳动人口规模,并加速人口老龄化进程,影响人口长期持续发展,对社会经济系统的冲击是全方位的。

    第一,造成农村经济欠发达地区男性择偶困难,破坏现有以家庭为主的生产方式,阻碍当地经济发展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加重社会养老经济负担。第二,男性多余会增强劳动力就业市场的激烈竞争,加剧女性就业难度;某些行业和职业中可能出现女性就业人口缺乏而要男性替代的现象;男性就业岗位会因为男性过多而饱和,由此产生的劳动力过剩会引发就业市场更加激烈的恶性竞争。第三,女性婚龄人口严重短缺,将造成“婚姻挤压”现象。同时,单身男性剧增,会危及婚姻和家庭稳定,引发色情业、拐卖妇女、买卖婚姻等问题,危害社会稳定。第四,妇女地位问题,没有生育男孩妇女的社会和家庭地位会受到威胁,而通过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或通过超生方式得到男孩的妇女,也并未因此从重男轻女的传统枷锁下彻底解放,进一步强化了性别歧视。总之,我们必须对这些问题保持清醒的认识。 

    (三)危害具有长期性。人口问题的表现具有明显的滞后性,现在呈现的人口问题是以往播种的结果。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是一种人口现象,有其自身演变的规律性,扭转其发展方向,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是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文化基础,是传统的重男轻女观念;生育政策基础,是自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晚、稀、少”生育政策,逐渐紧缩到1980年开始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限制了家庭的生育数量,失去了靠自然多生达到生育男孩的机会。

    社会经济基础,是农村以“包产”、“包干”为主导的小农经济体系,城镇以具有强烈家族经济特征的乡镇企业、私有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大发展,男孩的劳动力供给和家族财富传承功能被彰显放大;技术基础,是B超、引产等现代医疗技术广泛普及,为非法的胎儿性别选择提供了安全便捷的保障。这些要素的组合共同促成了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的现实。可以预见,所有这些要素并不会在短期内发生根本性改变。要想从根本上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需要做长期的艰苦卓绝的努力,要高瞻远瞩。

    中国出生性别结构失衡是一个严峻的客观现实,由此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还将进一步加剧。事实上,中国的出生性别结构失衡是和生育率快速下降、速成人口转变同步爆发的,来势凶猛。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艰苦卓绝的长期努力。中国出生性别结构失衡对社会经济生活带来巨大的冲击,解决不好,将会危及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政治稳定。

    三、改善出生性别结构的行动

    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和改善出生性别结构是政府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关系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中国在改善出生性别结构的行动中,主要从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专项活动两个方面大力推进,在政府层面和公民社会层面平行展开。政府主要通过采取各种法规和政策措施来提高妇女地位、促进性别平等;公民社会则主要在政府的协调下参与各项社会活动,充分发挥自身在促进性别平等活动中的作用。

    (一)促进社会性别平等行动。第一,政府层面的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男女平等就一直是中国政府在生活生产领域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1995年,这个原则进一步成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并与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理念相融合,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法律上,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

    政治上,积极探索促进妇女参与民主化进程的途径,如完善法律体系建设,促进妇女参政;制定专门政策、规划和纲要,向提高妇女参政水平倾斜。经济上,促进妇女就业和维护妇女的劳动权益,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机会,共享社会经济资源和社会发展成果。教育上,用法律保障妇女受教育的平等权利,通过扫盲、“希望工程”、“春蕾计划”、职业培训等方式提高妇女受教育水平。

    健康上,把妇女健康放在促进性别平等的优先位置,同时,开展优质服务、生殖健康、知情选择、艾滋病防治等一系列活动促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的预期寿命。在反暴力方面,立法防治对妇女的暴力和犯罪,坚决反对和打击家庭暴力、拐卖和收买妇女儿童、买卖和包办婚姻等,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服务。 

    第二,公民社会层面的努力。改革开放以来,以各种社会组织为载体的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迅速崛起,并逐渐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目前,在中国性别平等领域相对活跃的非政府组织有三类。

    一是国际组织。以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为契机,联合国机构、福特基金等国际组织开始进入到中国妇女及社会发展领域,引入社会性别平等理念,与政府和民间组织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进行了创新性、持续性合作。

    二是各级妇女联合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协会、共青团等社会团体成为链接政府与公民社会的桥梁,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卓有成效。

    健康上,把妇女健康放在促进性别平等的优先位置,同时,开展优质服务、生殖健康、知情选择、艾滋病防治等一系列活动促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的预期寿命。在反暴力方面,立法防治对妇女的暴力和犯罪,坚决反对和打击家庭暴力、拐卖和收买妇女儿童、买卖和包办婚姻等,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服务。

    第二,公民社会层面的努力。改革开放以来,以各种社会组织为载体的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迅速崛起,并逐渐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目前,在中国性别平等领域相对活跃的非政府组织有三类。

    一是国际组织。以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为契机,联合国机构、福特基金等国际组织开始进入到中国妇女及社会发展领域,引入社会性别平等理念,与政府和民间组织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进行了创新性、持续性合作。

    二是各级妇女联合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协会、共青团等社会团体成为链接政府与公民社会的桥梁,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卓有成效。

    三是各类研究型、服务型、联谊型和综合型等民间组织,如高等院校的女性研究中心、反对家庭暴力网络、法律援助中心、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等,通常专注于某一问题和领域,为促进中国性别平等做出了积极贡献。政府和公民社会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尽管初衷并不是为了直接治理出生性别结构失衡,但客观上却起到了改善女孩生存环境和抑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作用。

    (二)治理出生性别结构失衡专项行动。这是针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采取的专项治理行动,主要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公共政策治理,二是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第一,公共政策治理。以严肃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为核心内容。政府自1986年开始,即采取公共政策措施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查处“两非”的法律法规,内容包括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处方管理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严禁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以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妇女等违法行为等。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明确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列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五大任务之一,在国家层面上进一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推动“幸福工程”、“春蕾计划”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目前,已经走过了自主探索和国家试点两个阶段,正在向深化扩展阶段迈进。1996-1999年,在国家计生委宣教司、安徽省人口计生委、西安交通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对中国儿童生存性别差异的现状、原因及其产生机制、政策意义等进行了为期三年的深入研究,并在安徽巢湖建立了“改善女孩生活环境实验区”,在宣传倡导、生育健康培训和社区活动等方面进行了成功的自主探索。

    2003年到2006年,国家人口计生委在出生人口性别比超过110的24省(区、市)选择了24个县(市、区)开展了国家层面“关爱女孩行动”试点工作,目标是针对女孩生存问题进行干预和治理,并总结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的经验和模式,向全国推广。经过3年的努力,试点探索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试点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呈明显下降趋势,并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工作模式,女孩和妇女的生存环境得到显著改善。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行动计划》(国办发[2005]59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标志着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进入了扩展深化阶段。这个阶段的宗旨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维护妇女和女孩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基本权利和权益为目标,通过建立行为约束机制、利益导向机制和制度创新机制,改善女孩生存环境,使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渐趋于正常,促进性别平等,构建和谐社会,为中国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利的人口环境。

    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取得初步成果。主要表现在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速度已经明显减缓,1995-2000年与2000-2005年比较,出生人口性别比从5年升高2.52降低到0.57;与此同时,2005年二孩和三孩及以上孩次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水平分别比2000年下降了8.70和6.52。

    人口现象是长周期事件,在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上采取的任何决策,必须在解决当前问题的同时,为长远的人口社会经济后果做充分的准备。中国应对出生性别失衡各种挑战的制度、经济和社会基础还比较薄弱。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将长期伴随中国的社会发展,这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综合治理出生性别结构失衡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四、治理出生性别结构失衡任重道远

    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综合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参与,多部门齐抓共管。

    (一)治理出生性别结构失衡的挑战。目前中国女孩生存状况和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并没有根本性改观,社会性别平等尚需努力。主要表现在:第一,综合治理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刑法》中没有追究“两非”行为刑事责任的条款,依靠行政手段查处“两非”不仅行政成本过高,而且易导致与“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的理念相悖;部门协调机制落实不到位,相关部门对综合治理工作具有“共识”,但“共为”不足;区域协作格局没有真正形成,特别是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区域合作机制有待健全。

    第二,相关法律、政策中缺乏社会性别视角。保护妇女权利和权益的条款有缺位现象;法律政策条款中的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法律和政策规定在执行中由于文化制度因素的作用而发生扭曲;看似平等的条件实际上对男性更为有利。 

    第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为男孩偏好的生育文化提供了制度性基础。农村的社会保障,除比较完善的三无人员"五保"供养制度外,养老保险、低保、计划生育户奖励扶助、新型合作医疗等制度建设,与广大农村群众的需求相比还有非常大的差距。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家庭养老依然是主流,这进一步强化了养儿防老的观念以及中国传统生育文化中的男孩偏好。 

    第四,妇女总体社会地位仍然有待提高。妇女的政治参与程度和水平偏低,进展缓慢,从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性别平等的发展进程;妇女平等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机会不足,行业、职业和收入的性别隔离现象仍然十分严重。

    (二)统筹协作治理出生性别结构失衡。为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并最终使其恢复正常,全社会要在两个方面进行坚持不懈的努力:一是普及社会性别意识,致力于改善女孩生存环境,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发展,实现性别平等;二是继续深入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专项治理活动。

    第一层面,在社会公共政策领域普及社会性别意识。1、完善和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实现从家庭养老到社会养老的转变,改变男孩偏好产生和繁衍的制度性基础。与国家目前大力推行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相结合,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中分阶段、分步骤地体现社会性别视角。根据普惠和优惠相结合原则,建立向计划生育女孩户家庭倾斜的农村个人养老储蓄帐户。在普遍建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向农村计划生育女孩户家庭提供医疗补贴。

    2、将性别平等理念贯穿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采取综合手段提高妇女地位。制定统一的社会性别公平国家政策框架,为不同部门制定详细的政策提供指导。在提高妇女政治地位方面,以社会性别视角重新审视现有的妇女参政配额制度,制定适用于不同层次的完善而具有操作化的妇女参政比例要求。

    3、在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方面,制定面向妇女的就业措施。在企业实行“男女平等工作机会”认证制度。利用新农村建设契机,将扶持妇女发展的内容纳入到国家整体规划之中,通过咨询、培训等方式为妇女提供各种经济发展项目支持,并提供银行贷款、小额信贷帮助妇女筹措项目资金。

    第二层面,深入开展治理出生性别结构失衡专项行动。1、深入开展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行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新局面。建立部门协调机制,以中央层面的协调带动地方层面的协调,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力”的综合治理格局。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和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的框架下,通过加强高层倡导,贯彻落实《行动计划》精神,兼职成员单位和非政府组织、企业等公民社会代表共同研究出台合作协调机制建设的各项措施,明确各合作主体的职责和权力,以中央层面的协调带动和促进地方层面的协调,建立地方“一把手”负总责的组织领导机制,形成共识,达成共为。 

    2、秉承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针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程度不同的区域,因地制宜,从行为约束机制、利益导向机制和制度创新机制三个方面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制定具有地区特色的治理方案。既要抓好重点区域和人群的综合治理工作,也要对目前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不很突出的区域做好监测,预防这些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出现新的升高现象。

    3、加强国家和地方立法,推动生育政策适度调整。一是在刑法中增加“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罪”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罪”条款,依法行政,严肃查处“两非”。二是积极推动修改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工作,尽快取消生育间隔,以此限制以生育间隔不到为由的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4、以独女户和双女户为对象,优先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社会保障制度。整合现有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以独女户和双女户为切入点,优先解决独女户和双女户家庭的社会保障问题。在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前,使独女户和双女户家庭优先实现基本养老、基本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全覆盖。

    社会由男人和女人共同组成,两性结构的均衡是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前提。中国正处在经济社会转型期,出生性别结构失衡本身以及所带来的问题,将在未来更加复杂多变的人口背景下不断升级,需要我们切实行动起来,把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作为系统工程纳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总体规划,创新公共政策体系,采取综合的有力措施,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基本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态势。同时,采取相关政策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改善人口性别结构,为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创造尽可能好的人口条件。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