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定于2009年5月26日(星期二)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北京电视台记者]请问高法的熊院长,对于持有GMP证书的大企业生产的假、劣药品,这次解释中有没有更新、更具操作性的细则,对于责任人的惩处是否有细化标准?第二个问题,最近很多药品在销售方式上出现了新方式,比如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司法解释中对于互联网销售假劣药品的行为有没有更细化的管理细则和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第一个问题,对于正规厂家,如果发生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情况,这里的情况也是比较复杂的,如果是故意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按照司法解释就要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来定罪处罚,单位和个人犯罪的标准都是一样的。有些可能是过失行为,是一种渎职行为,按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渎职犯罪依法定罪处罚,这些就要适用另外一些定罪处罚标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是故意犯罪,不管是正规厂家还是个人,只要是故意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法律都将给予严厉的惩处。
第二个问题,互联网销售假药、劣药的问题,这是一种行为的方式,只要你销售,不管你通过什么方式,只要你销售的是假药,只要这个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不管是通过互联网还是其他的渠道销售,达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的,都要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