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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银行两次催收并超三个月不归还欠款的属于恶意透支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12月15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新办定于2009年12月15日(星期二)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和中国银联董事长刘廷焕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中国日报记者]请问孙检察长,我们看到这个《解释》中“恶意透支”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怎样区分持卡人的“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还有怎么样把握严格执法和维护持卡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孙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这里我就刚才记者提出的问题作四点回答: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