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0年3月30日(星期二)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介绍《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颁布实施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 郜风涛]2010年1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70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条例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它的制定,有两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应对气候变化新形势,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损失的需要。我国幅员辽阔,自然条件复杂,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在各类自然灾害中,70%以上是气象灾害。尤其是近几年,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我国气象灾害越发呈现出突发性强、种类多、强度大、频率高等特点,多发的气象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给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因此,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二是完善自然灾害防御法律体系,加强依法行政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我国先后制定了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减少气象灾害的损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对一些气象灾害的防御还缺乏专门的具体规范,因此,有必要针对不同气象灾害发生、发展的特点,依法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条例的制定,不仅完善了灾害防御法律体系建设,也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国气象局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先后三次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进行了调研,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该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