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1年1月11日(星期二)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和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熊选国]近年来,中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查处了一些大案要案,遏制了群体性侵权行为。为了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不断加强刑事司法规范建设,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等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完善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规范体系,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供了重要规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