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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已有明确量刑标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1月11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

    务院新闻办公室2011年1月11日(星期二)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和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中国日报记者]在新的《意见》中,关于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作了一个明确的规定。请问,在《刑法》中关于这方面是如何处罚的?另外在信息网络实施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具体有什么特点?谢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熊选国]这次《意见》的一个重点,是解决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的标准作出了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也就是说,《意见》从非法经营数额、传播他人作品数量、作品被点击的次数、注册会员人数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打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