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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一年的准备期是出于三个方面考虑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24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7年4月24日(星期二)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介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敬请关注!

    [新京报记者]第一个问题,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怎么样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我看条例是一年以后才正式实施,这一年要做什么?第二个问题,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请问这是不是有界定的标准?它是否会成为一个不公开的理由?第三个问题,条例规定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属于重点公开的范围,请问关于财政具体的项目支出是否属于公开的范围?像行政收费、高速路收费、养路费的支出情况,是不是也属于公开的范围?第四个问题,前一阵对房地产成本有公民或者组织要求公开,有的地方政府认为这属于商业秘密,不予公开,请问根据这个条例,房地产的开发成本,算不算商业秘密?

    [张穹]从国外的立法来看,也都规定了一段时间的准备期,例如英国的信息自由法案经过了近五年的准备期,匈牙利也规定了一年的准确期,我们规定了一年的准备期。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人民群众要有一个了解的过程。政府信息公开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应当让全社会有一个了解、适应的过程。要通过各种渠道使广大群众了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各项制度。 

    第二方面,政府有三个方面的准备工作要做,所以有一个准备的过程。一个准备工作是各个行政机关都要有一定的时间对本机关大量政府信息进行整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并在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和政府网站免费提供。第二方面的准备工作是要负责指定专门的机构来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还要建章立制,建立各种制度。按照条例的要求,社会评议制度、工作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这些制度都要建立起来。第三个准备工作是要对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具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

    第三方面,有关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要清理、修改和完善相关的规定。考虑到有一些省、市和有一些政府部门在条例公布之前已经制定了本地区、本部门的一些信息公开的规定,对于这些规定如果有和条例不一致的地方,要把它统一起来,有要求不明确的地方,要按照条例的要求来进一步明确。所以,这也需要有一段清理原来规章的一个过程。

    另外,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造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有三类,一类是行政机关;第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电监会、保监会等等这些单位,他们也有大量的信息要发布;第三类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像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这些单位,也有一些大量的信息要发布。所以,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的信息的要求,这三类信息发布的主体都要按照条例要求来发布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