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4日(星期二)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介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敬请关注!
[中国日报记者]您刚才提到政府信息公开是一种服务,就有一个服务质量的问题。如果公民认为政府公开的信息不全面,就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还不够,您可否告诉这位公民,他可以具体向哪个部门寻求帮助?第二个问题,您刚才讲到,政府信息公开是对中国的公民,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外国在华的居民,肯定也会对中国政府的信息有需求,他们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吗?
[张穹]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机关是国务院办公厅,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机关是地方人民政府的办公厅(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主管机关确定为政府部门的办公厅(室),这主要是考虑政府部门的办公厅(室)具有担当组织协调的任务,能够解决信息公开当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能够起到指导者、协调者、督促者的作用。
群众获取政府信息,按照条例的规定,知道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即各级行政机关、公共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一些具有管理职能的单位,这样从组织上就作了保障。另外,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查阅的场所、获取的途径和程序,这都是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可以通过中国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渠道,来获取政府信息。至于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向我国政府申请获取其他政府信息的,就应该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来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