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直播>> 联合3>> 重要内容提示
 
陈锦川: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把握两原则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24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7年4月24日上午10点,北京奥运新闻中心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版权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海关负责人发布“北京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并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经济日报》记者:请问一下陈厅长,我们对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有没有进行保护,如果利用民间文学艺术品进行创作的话,是否侵权,如何避免这种侵权,能否介绍一下具体的案例呢?

    陈锦川:我国是一个民间文学艺术的资源大国,有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的资源。民间文学艺术是某个民族或者某个社会群体在时代相传,逐渐创造出来了。因此对民间文学艺术来说,它既有主体不确定性,以及还在创造中的特点。我们国家主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规定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那么从这一条规定来看,它反映了两个意思。

    第一个意思,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要给予保护。第二个意思,具体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基于这样一种特点,在实践中应该说也遇到了一些涉及到民间艺术作品的纠纷。对于民间艺术作品如何保护,现在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把握两个原则。

    第一点,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要给予保护。第二点,这个保护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因为法律对具体保护办法还没有作出规定。所以在保护过程中,要注意几层的关系。第一点,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以及在民间艺术作品的基础上的再创造。就第一点来说,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在实践中已经有过例子了。那就是在前几年的时候,我们都知道赫哲族民歌有一个乌苏里船歌,这个是在它的基础上一个改编。表演者声称这是一个原创歌曲,这个声称就侵犯了它的著作权,因为作为改编应该指明被改编的作品是哪一个,而他没有指明,这就是侵权的行为。

    还有另外一点要注意的是,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基础之上再创造,如果这种再创造形成新的作品,在法律上也是给予保护的,在实践中对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再创造形成新的作品司法实践也给予了保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