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0日上午10时,新闻办举行发布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和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介绍五起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理决定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中央电视台记者]刚刚公布的5起事故,分别发生在05年和06年,请问,为什么到现在才公布事故处理结果?
[李毅中]刚才公布这5起事故,时间最长的是河北唐山刘官屯煤矿事故,发生在05年12月7号,其他几起是去年发生的,其中重庆“10.1”交通事故、云南曲靖的事故和山西轩岗的事故是去年下半年发生的,这些时间比较近。这5起事故都是国务院在今年以来正式批复的,我们把它合在一起今天发布,它们都是在一个月、两个月,甚至是三个月以前国务院已经批了。
我说一下唐山的事故。唐山事故是2005年12月7号,事故发生以后现场抢险遇到很大的困难,当时井下的有害气体大量超标,井下有明火,给抢险搜救带来很大困难。经过专家的充分论证,并报现场指挥部批准,最后没有办法采取向井下注水的办法,把有害气体排出来,把里边的火源灭掉,当然,当时已经通过专家的论证,证明井下已无生还可能。担负抢险任务的是开滦矿务局,他们是很有经验的。经过注水、灭火、排气以后,还要抽水,一直到去年的9月12号,长达9个多月,事故的现场才处理完毕,9月15号调查人员才能下井鉴定、取证。9月12号的时候,下到井下后,找到了全部的遇难人员,108人。
按照刚刚公布的《条例》第29条规定,事故调查时间2个月,经过当地主管政府批准以后可以延长2个月,是4个月,然后报告政府批准,其中特别重大事故1个月,特殊情况再加1个月,批准是2个月,4个月加2个月就是半年,如果用这个时间衡量,显然5起事故里面有几起是超了。我刚才讲这些客观原因,并不是说我们工作中没有值得改进的地方,我们将按照《条例》的要求,在今后的事故查处中进一步提高效率,加快进度,依法及时地向上级政府提供调查处理的报告。《条例》第27条还规定,事故需要做技术鉴定的时候,技术鉴定的时间不算在限定的时间之内,因为有些事故比较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