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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有中国公安特色督察制度建立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19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7年6月19日上午10时,公安部将在亚洲大酒店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督察条例》颁布实施十周年有关工作情况。

    [武和平]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公安机关督察条例》颁布实施十周年以来公安机关开展警务督察工作的有关情况。为此,我们专门请来了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副局长郑百岗先生,他一会儿向大家作全面介绍。下面,我首先对公安督察十年来的发展历程进行简单地回顾。

    为适应新时期公安机关执法队伍点多、线长、面广、流动性大且高度分散的特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1997年6月20日,国务院第220号令发布实施了《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标志着具有中国公安特色督察制度的正式建立。

    这一制度,在监督体制、监督权限、监督职责、监督方式、监督保障等方面,都较好地适应了公安机关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特点要求,提升了公安监督工作的力度、质量和时效,为推进依法从严治警、加强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法制保障,开辟了公安监督工作崭新的历史篇章。 

    10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公安部党委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督察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不断完善制度,建全督察机构,建设精干队伍,以实际行动认真贯彻落实《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为督察工作的发展进步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过去的10年,是公安督察队伍不断成长壮大,督察机制不断健全规范,督察环境不断改善优化,督察群众基础不断扎实深化的10年。10年的实践充分证明,《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公安机关特点、符合公安监督工作规律,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英明决策,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宗旨的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