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9日上午10时,公安部将在亚洲大酒店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督察条例》颁布实施十周年有关工作情况。
[郑百岗]十年,在历史长河中仅仅是极其短暂的一瞬间。但是,对督察工作而言,却是一个最宝贵、最值得记忆珍惜的十年。
十年来,我们进一步加深了对在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特殊重要性的认识。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在性质、职责、权力等方面都有着显著特点。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一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对公安机关来说,加强监督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督察制度的建立,突破了公安机关原有内部监督机制的局限,侧重于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活动的监督,特别是执法执勤活动过程和现场的监督,有利于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延伸了监督触角,增强了监督的时效性、针对性和权威性,较好地体现并适应了公安机关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特点。
10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建立公安督察制度,是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英明决策;是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大从严治警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有效途径;是强化执法监督,实践“人民公安为人民”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