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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条例在规定上有所突破 保障了督察机构的独立性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19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7年6月19日上午10时,公安部将在亚洲大酒店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督察条例》颁布实施十周年有关工作情况。

    [中国日报记者]我注意到咱们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是一个内部的监督机制,可能很多老百姓都会有一些疑问,比如,如何在一个内部机制当中保证其独立性,不受其他业务部门的干扰?比如说,经费是如何保证的?是不是和其他部门一起划拨的?第二个问题,这两年在督察工作中有没有发现什么比较普遍的问题?这个问题和十年前相比有没有什么样的变化? 

    [郑百岗]如果大家对督察条例有所了解的话,就会知道这个制度对督察人员的组成以及职责、权限、工作方法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另外一个比较大的变化,就是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刚才记者同志提到这个问题,为了保证督察机构能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也就是说能够保证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地方,特别是地方公安机关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在条例里面有一个小小的突破,就是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模式,各级公安机关的机构都是由当地的党委政府来管的,但督察条例里面有一个规定,督察机构对上一级督察机构和同级行政首长负责。就是说把上一级督察机构负责放在了行政首长前面,这个规定看着是非常小的突破,但是它保证了督察人员在工作当中如果发现了本级公安机关不认真履行商机公安机关的决定命令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向上一级督察部门报告,上一级督察部门可以根据情况派员或者对下一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在条例里面规定,督察长、副督察长的任命都要报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批准。督察长看起来是同级的一个领导成员,副督察长也是同级的领导成员,但是它的任命、调动要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目的是防止他在工作当中得罪人或者有什么不满,随便把他的岗位调动。装备经费方面,应该说督察经费装备保障在众多警种里面还是比较优厚的,包括从公安部来讲,我们不算一个大局,我们局一共二十几个人,但是我的经费可能和三四十个人的局经费差不多,特别是一些特殊作用上还比他们高一点,包括交通工具,装备都是有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