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9日上午10时,公安部在亚洲大酒店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督察条例》颁布实施十周年有关工作情况。
[成都商报记者]第二个是关于制度方面的问题,今天是关于督察条例十周年的发布会,我们知道,督察制度是公安部内部的监督机制,但是外部一个非常有力的监督制度就是检察院,检察院对公安有一个侦查监督,同时也有立案监督制度。但是人们发现检察院在监督公安的时候有很多困难。首先,长期以来公检法三家的合作多于监督。第二,我们发现一个现象,从中央到地方,公安部领导的级别都比检察长的级别要高,这样是不是不利于他们的监督?下一阶段,您觉得就检察机关和公安的关系,怎么更好地加强检查机关监督的效率?谢谢。
[武和平]今天是讲内部监督,实际上公安机关作为刑事司法和治安管理力量,其权力必须受到制约,以避免滥用职权和发生腐败问题。实际上我们的监督是多方面的,还不仅仅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还有党的监督,政府对于公安工作进行行政监督,立法机构的监督,以及社会群众对我们的监督,还有媒体舆论对我们的监督。最近我们的部领导还专门做了一个重要批示,就是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认真接受舆论和媒体对我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关于有关的案件情况、队伍的违纪情况,我们要认真地举一反三,推动我们的工作和队伍建设。部领导的批示是非常明确的。
在诸种监督里面,更重要的是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公检法三家作为三道工序,是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的,从而避免执法发生偏差和滥用职权的发生。刚才这位朋友问得非常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工作进行制约。有人打了一个比方,我们这是第一道工序,叫做收集原材料;检察机关在整个刑诉、司法的过程当中,是批准逮捕的阶段,最终阶段是审判机关发挥作用。这三个环节是环环相扣、相互制约的,当然是为了一个目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保护人权。这样一种司法监督,在我们国家又有中国特色,这个中国特色就是党对于司法机关的领导,同时,包括党的活动在内,也要置于法律的范围之内,这是不矛盾的。党的领导和司法之间的互相制约是统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