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周三)15:00,劳动保障部召开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

6月27日(周三)15:00,劳动保障部召开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图为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出席会议。(中国政府网 陈涛 摄)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经国务院同意,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办28号文件要求,部署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非常重要,十分及时。针对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强化国家法制权威,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这次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严禁毁田烧砖。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取土,凡在耕地上取烧制砖瓦的,一律无条件取缔;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实心黏土砖生产项目供地,限制向空心黏土制品生产项目供地;对利用非耕地取土烧制砖瓦的,要严格控制其取土范围和规模。
二,严厉打击非法小矿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发挥群众作用,坚持联合执法并明确职责任务。以砖瓦窑和小煤矿为重点,对开采规模没有得到规定要求的所有小矿开展拉网式的排查和专项整治。对非法开采的小矿山要采取严厉措施,处罚到位,彻底关闭。对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破坏耕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坚决予以关闭。对列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范围的小矿,要强化监管,防止违法生产。要采取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积极稳妥地推进整合工作。2007年底前要按安监总局等9部门要求,积极配合,全面完成小煤矿关闭任务,煤炭资源整合后的矿井规模,山西、内蒙古、陕西不得低于每年30万吨,新疆、甘肃、青海、宁夏、北京、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不得低于每年15万吨,西南和中南地区不得低于每年9万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不法分子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雇佣童工,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亡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凡不闻不问,失职渎职甚至参与、保护非法采矿,或者违法违规审批用地采矿、滥用职权,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三,加大土地复垦工作力度。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严格保护耕地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对采矿、取土烧砖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恢复其使用功能。一是对已经关停的采矿、砖瓦企业,要明确土地复垦责任人和资金来源,抓紧进行复垦。二是对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允许生产的企业,要督促其“边生产、边复垦、不欠帐”,通过开展采矿权年检和实施土地复垦法收缴制度,强化企业责任,促其更好地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三要切实完善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三要切实完善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四,加强动态巡查。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密监控土地和矿山资源开发秩序动向。对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动态巡查制度,省、市、县、乡(镇)要层层建立动态巡查执法队伍,定期定点巡查,不留死角,将责任落实到点,任务落实到人。着力维护重点地区、重要矿种的开发秩序,切实保护耕地。对非法占地、采矿等违法行为有可能出现反弹的地区,要实施重点监控。建立有关部门之间违法案件信息共享、通报和移送机制。
五,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禁止以租赁、临时用地等名义非法建窑、取土。凡违法《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占用耕地建窑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取土、采矿,破坏种植条件,或者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起限期改正,或者限期复垦治理;对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要加大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志们,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是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行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将这次专项行动与当前开展的土地市场秩序整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以这次电视电话会议为契机,在国务院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严格执法,严格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