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立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日前公布,明确此类学校以实施中等(含普通中学)及其以下学校教育为限,学校招生对象为在福建省内持有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 《办法》明确,在福建省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开办学校,应当于每年3月或者9月,申办者将齐全的申报材料向拟办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批准设立的学校,从批准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不得设立分校,不得设立分校区或教学点。《办法》强调,学校自筹办学经费,学校存续期间,申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或其他营利性活动。 《办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视情节轻重,可责令学校和申办者限期整顿或者停办:(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学校的;(二)招收境内中国公民子女的;(三)办学资源(包括资金、生源和师资)严重不足,无法正常运行的;(四)从事工商业活动及其他营利活动的;(五)从事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活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