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15日电(记者 孙铁翔)我国地名命名、更名有着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我国对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民政部是全国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 《地名管理条例》指出,我国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更名,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更名,须由国务院审批;乡、民族乡、镇的更名,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更名,须由依法批准设立各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须报国务院审批;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在科学考察中,对国际公有领域新的地理实体命名,须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须报国务院审批。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须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城镇街道名称,须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地名,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此外,根据《地名管理条例》要求,我国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