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 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记者 安蓓、王培伟)国家外汇管理局25日宣布,为切实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在2012年底以来试点基础上,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规定》按照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统筹资金使用、高效配置资源、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创新和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 一是创新跨国公司账户体系。允许跨国公司同时或单独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开展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账户内可全部或部分共享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 二是进一步简化单证审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需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三是便利跨国公司融通资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境外划转自由,没有额度控制;在规定的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内,国内、国际账户内互联互通,便利企业内部调剂资金余缺。 四是资本金、外债结汇采取负面清单管理。资本金和外债资金意愿结汇,审核真实性后对外支付。 五是加强统计监测防控风险。全面采集跨国公司外汇收支信息,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进行数据还原申报,留存相关单证备查,落实额度控制监管“阀门”。 外汇局表示,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是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一是进一步简政放权,全面服务实体经济。二是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积累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经验。三是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综合监管防范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