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记者获悉,辽宁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对辽宁省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作出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据了解,2011年辽宁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确定在全省建立困难群众生活保障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主要包括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启动条件为连续3个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月度同比涨幅超过4%(含)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达6个月以上按照正常程序提高标准。 最新下发的通知对全省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作出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其中最重要的是调整联动机制启动临界条件。从今年5月起,全省联动机制启动临界条件由原来的4%下调到3.5%,相应的终止条件及提高低保和失业保险标准的临界条件也同步修改为3.5%。 此次调整还明确了补贴计算和发放原则。价格临时补贴要按照保证不低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影响的原则,实行按月计算、按季发放,具体标准由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各地补贴标准和时限不得低于全省统一最低标准。(记者 遇树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