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日前决定,从2014年春季学期起,青海将对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生均提高100元。 提标后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生每年西宁市、海东市小学1100元、初中1350元,海北州、海西州小学1500元、初中1700元,海南州和黄南州同仁县、尖扎县小学1600元、初中1800元,玉树州、果洛州和黄南州泽库县、河南县小学1700元、初中1900元(含三江源地区“1+9+3”教育经费保障补偿机制政策提高标准部分)。根据教育事业统计报表数据,2013年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为23.51万人,提高标准的资金需2351万元,按照现行办法中资金分担比例,提标经费由省和州(市)、县按8:2比例分担,其中,省级承担1881万元、州(市)、县承担470万元。青海日报今日刊发专版,就我省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惠民政策情况作专题报道,敬请关注。 (赵静) |